
【法】 general tenancy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普通租賃(General Lease)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物品或財産使用權在約定期限内有償轉讓給承租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為"使用權轉移"且不涉及所有權變更。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該概念對應英文中的"ordinary lease"或"straight lease",區别于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等特殊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四章規定,普通租賃合同必須包含租賃物描述、使用期限、租金标準及支付方式等基本要素。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a contract granting possession and use of property for a specified term in exchange for periodic payments"(通過定期支付獲取財産占有和使用的契約)。
該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在商業實踐中,普通租賃常見于不動産(房屋/土地)、設備(機械/車輛)等标的物。根據商務部《租賃業務分類指引》,其與融資租賃的本質區别在于:不包含融資功能、不約定所有權轉移條款、租賃期限通常短于資産經濟壽命。
普通租賃是指以轉移資産使用權為核心、具有明确法律特征和經濟屬性的傳統租賃形式。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適用範圍、核心要素四方面綜合說明:
基本定義
普通租賃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物品(如房屋、設備等)在約定期限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經濟行為。其本質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出租人保留資産所有權,僅轉移使用權。這種模式常見于日常生活中的房屋租賃、汽車短租等場景。
法律特征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考、5):
擴展說明:普通租賃的優勢在于降低承租人初期投入成本,同時出租人可通過資産重複租賃實現收益最大化。需注意,租賃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租金約定需符合《民法典》第705-707條關于公平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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