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common law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以判例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起源于中世紀英格蘭,現為英美等國采用的法律基礎框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普通法系要求法院在裁決時必須參照先前類似案例形成的判例,形成"縱向約束"(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和"橫向約束"(同級法院間)的司法實踐體系。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強調該原則通過"ratio decidendi"(判決理由)實現法律規則的累積發展。
對抗制訴訟模式 劍橋法律詞典指出,普通法系采用當事人主導的對抗式庭審,法官主要承擔仲裁者角色,與大陸法系的糾問制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制度強調口頭辯論和證據當庭質證。
法律淵源結構 牛津法律大辭典将普通法系法律淵源歸納為三級體系:首要依據判例法(Case Law),次要依據制定法(Statutory Law),最後參照法律慣例(Legal Custom)。其中判例法通過"區别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實現法律規則的動态調整。
該體系現適用于全球36個主權國家,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前英屬殖民地。世界銀行2024年法治指數報告顯示,普通法系國家在商事合同糾紛解決效率上較成文法國家平均快17.3%。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普通法為基礎發展形成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并列為當今世界兩大主要法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國,核心包括三種法律形式:
對比項 | 普通法系 | 大陸法系 |
---|---|---|
法律淵源 | 判例法為主 | 成文法典為主 |
法官角色 | 主動造法 | 嚴格適用法律 |
法律推理方式 | 歸納法(個案到原則) | 演繹法(法典到個案) |
典型代表國家 | 英國、美國、澳大利亞 | 法國、德國、中國 |
普通法系覆蓋全球約三分之一人口,主要國家/地區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亞、印度、新加坡、中國香港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實踐或判例制度,可參考權威法學資料或判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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