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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ystem of common law

分詞翻譯:

普通的英語翻譯: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法系的英語翻譯:

【法】 legal chain

專業解析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以判例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起源于中世紀英格蘭,現為英美等國采用的法律基礎框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普通法系要求法院在裁決時必須參照先前類似案例形成的判例,形成"縱向約束"(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和"橫向約束"(同級法院間)的司法實踐體系。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強調該原則通過"ratio decidendi"(判決理由)實現法律規則的累積發展。

  2. 對抗制訴訟模式 劍橋法律詞典指出,普通法系采用當事人主導的對抗式庭審,法官主要承擔仲裁者角色,與大陸法系的糾問制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制度強調口頭辯論和證據當庭質證。

  3. 法律淵源結構 牛津法律大辭典将普通法系法律淵源歸納為三級體系:首要依據判例法(Case Law),次要依據制定法(Statutory Law),最後參照法律慣例(Legal Custom)。其中判例法通過"區别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實現法律規則的動态調整。

該體系現適用于全球36個主權國家,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前英屬殖民地。世界銀行2024年法治指數報告顯示,普通法系國家在商事合同糾紛解決效率上較成文法國家平均快17.3%。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普通法為基礎發展形成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并列為當今世界兩大主要法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基本構成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國,核心包括三種法律形式:

  1. 普通法:通過法官判例形成的法律規則,強調“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2. 衡平法:為彌補普通法僵化性,通過衡平法院發展出的補充性法律原則(如信托制度)。
  3. 制定法:立法機關頒布的成文法,但適用時需結合判例解釋。

二、主要特點

  1. 判例法為主:法律規則主要通過法官判決形成,判例具有約束力。
  2. 法官造法:法官通過解釋法律和創設判例推動法律發展,被稱為“司法能動性”。
  3. 歸納推理:法律適用需從大量判例中歸納原則,而非直接引用成文法典。
  4. 公私法界限模糊:不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法律體系更注重解決具體糾紛。

三、曆史與發展


四、與大陸法系的區别

對比項 普通法系 大陸法系
法律淵源 判例法為主 成文法典為主
法官角色 主動造法 嚴格適用法律
法律推理方式 歸納法(個案到原則) 演繹法(法典到個案)
典型代表國家 英國、美國、澳大利亞 法國、德國、中國

五、分布範圍

普通法系覆蓋全球約三分之一人口,主要國家/地區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亞、印度、新加坡、中國香港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實踐或判例制度,可參考權威法學資料或判例彙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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