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 of consideration
在英美合同法體系中,“欠缺約因”(lack of consideration)指合同雙方未提供法律認可的對價支持協議有效性。根據普通法原則,有效的合同必須包含“約因”(consideration),即一方為換取另一方的承諾或行為而付出的有價值事物(例如金錢、服務或放棄某項權利)。若合同缺乏約因或約因不合法(如道德義務或既存義務),則可能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
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約因”定義為“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體現當事人之間的互惠關系”(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進一步解釋,約因需具備“法律價值交換性”,例如買方支付貨款(買方約因)與賣方交付貨物(賣方約因)構成雙向約束(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這一原則在經典案例中亦有體現,如1891年英國判例“卡裡爾訴卡布利克煙球公司”确立的規則:單方承諾若未獲實質性對價,則無法形成有效合同。
“欠缺約因”這一表述涉及法律術語中的概念,需結合“欠缺”和“約因”分别解釋後綜合理解:
根據多個詞典解釋(、、、),“欠缺”包含兩層含義:
“約因”(Consideration)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特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相互提供的對價。在普通法系中,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須包含約因,即一方承諾或行為需以另一方提供的利益或承諾為交換條件。
“欠缺約因”指合同缺乏有效的對價支持,可能導緻合同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例如:
此概念多見于英美法系,而大陸法系(如中國)更強調“意思表示真實”而非約因。因此,“欠缺約因”的適用需結合具體司法體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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