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common law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以判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现为英美等国采用的法律基础框架。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普通法系要求法院在裁决时必须参照先前类似案例形成的判例,形成"纵向约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横向约束"(同级法院间)的司法实践体系。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强调该原则通过"ratio decidendi"(判决理由)实现法律规则的累积发展。
对抗制诉讼模式 剑桥法律词典指出,普通法系采用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式庭审,法官主要承担仲裁者角色,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制度强调口头辩论和证据当庭质证。
法律渊源结构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普通法系法律渊源归纳为三级体系:首要依据判例法(Case Law),次要依据制定法(Statutory Law),最后参照法律惯例(Legal Custom)。其中判例法通过"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实现法律规则的动态调整。
该体系现适用于全球36个主权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前英属殖民地。世界银行2024年法治指数报告显示,普通法系国家在商事合同纠纷解决效率上较成文法国家平均快17.3%。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形成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列为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核心包括三种法律形式:
对比项 | 普通法系 | 大陆法系 |
---|---|---|
法律渊源 | 判例法为主 | 成文法典为主 |
法官角色 | 主动造法 | 严格适用法律 |
法律推理方式 | 归纳法(个案到原则) | 演绎法(法典到个案) |
典型代表国家 |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 法国、德国、中国 |
普通法系覆盖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主要国家/地区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法律实践或判例制度,可参考权威法学资料或判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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