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im receiver
【法】 bankruptcy estates account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破産財團的臨時管理人是破産程式中由法院指定的臨時性職務,其核心職能是在正式破産管理人任命前對債務人財産實施保全與管理。該職位英文對應為"Interim Trustee of Bankruptcy Estate"或"Provisional Administrator",其法律地位具有三個顯著特征:
過渡性管轄
根據《美國破産法》第11章規定,臨時管理人的權限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直至債權人會議選舉産生正式受托人(來源:美國司法部破産管理署)。在此期間需編制債務人財産清單,凍結非必要資金流動,防止資産流失。
雙重保護義務
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臨時管理人既承擔債權人集體利益的維護,也需保留債務人維持基本運營的必要資産(來源:UNCITRAL立法指南第65條)。例如在零售企業破産案中,可允許繼續支付員工工資以維持店鋪運營。
有限決策權
區别于正式管理人,臨時管理人的重大資産處置需經法院特别許可。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3條明确要求,涉及不動産轉讓或大額動産處分必須取得合議庭書面批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産審判規程)。
該制度通過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為"法院在破産程式初期委派的臨時財産監督者",其核心價值在于構建破産財團保護機制,平衡債權人求償權與債務人財産完整性之間的法益沖突。實務中,臨時管理人的任命期限通常不超過60個自然日,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30日。
破産財團的臨時管理人是破産程式中的關鍵角色,其定義和職責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破産財團指破産程式中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産集合,是用于清償債權的主要資産來源。該概念強調将債務人財産視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專用于公平分配。
根據《企業破産法》規定,臨時管理人是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正式宣告破産前設立的過渡性管理機構。其核心職能是接管債務人財産,防止資産流失,為後續清算或重整奠定基礎。
對比項 | 臨時管理人 | 正式管理人 |
---|---|---|
設立階段 | 破産受理後至宣告前 | 破産宣告後 |
權限範圍 | 僅限財産保全和基礎管理 | 全面接管并執行清算/重整方案 |
存續時間 | 臨時性(通常不超過30日) | 持續至程式終結 |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企業破産法》将臨時管理人稱為"破産清算組"的過渡形态,其選任需通過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推選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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