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im receiver
【法】 bankruptcy estates account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经】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破产财团的临时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临时性职务,其核心职能是在正式破产管理人任命前对债务人财产实施保全与管理。该职位英文对应为"Interim Trustee of Bankruptcy Estate"或"Provisional Administrator",其法律地位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过渡性管辖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临时管理人的权限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直至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正式受托人(来源:美国司法部破产管理署)。在此期间需编制债务人财产清单,冻结非必要资金流动,防止资产流失。
双重保护义务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临时管理人既承担债权人集体利益的维护,也需保留债务人维持基本运营的必要资产(来源:UNCITRAL立法指南第65条)。例如在零售企业破产案中,可允许继续支付员工工资以维持店铺运营。
有限决策权
区别于正式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经法院特别许可。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明确要求,涉及不动产转让或大额动产处分必须取得合议庭书面批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规程)。
该制度通过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为"法院在破产程序初期委派的临时财产监督者",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破产财团保护机制,平衡债权人求偿权与债务人财产完整性之间的法益冲突。实务中,临时管理人的任命期限通常不超过60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30日。
破产财团的临时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其定义和职责可结合以下要点理解:
破产财团指破产程序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合,是用于清偿债权的主要资产来源。该概念强调将债务人财产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专用于公平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临时管理人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正式宣告破产前设立的过渡性管理机构。其核心职能是接管债务人财产,防止资产流失,为后续清算或重整奠定基础。
对比项 | 临时管理人 | 正式管理人 |
---|---|---|
设立阶段 | 破产受理后至宣告前 | 破产宣告后 |
权限范围 | 仅限财产保全和基础管理 | 全面接管并执行清算/重整方案 |
存续时间 | 临时性(通常不超过30日) | 持续至程序终结 |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将临时管理人称为"破产清算组"的过渡形态,其选任需通过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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