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産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雙重含義。作為法律術語,它指企業或個人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終止經營或調整債務的行為;日常語義中則引申為計劃失敗或資源耗盡。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依法進行破産清算、重整或和解(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美國《破産法典》(11 U.S.C.)将破産分為第七章(清算)和第十一章(重組)兩種主要類型(來源: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
語義擴展
牛津法律詞典指出,英語"bankruptcy"源于意大利語"banca rotta"(折斷的長凳),象征中世紀商人無力償債時被砸毀攤位。現代漢語中,"破産"常用于比喻性表達,如"計劃破産"指方案徹底失敗(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權威參考
破産是指企業或個人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經法定程式終止經營或解除債務關系的法律狀态。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和實務的詳細解釋:
破産的核心特征是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即資産不足以償還全部負債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根據《企業破産法》,這一狀态需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包括債權人申請或債務人主動申請。
僅有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義務人可申請破産,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無此權利。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企業破産法》及實務要點,完整信息可參考等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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