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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令英文解釋翻譯、夫妻分居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trimonial order

分詞翻譯:

夫妻的英語翻譯:

consort; husband and wife; spouse
【法】 conjoints

分居的英語翻譯:

live apart; separate; separation
【醫】 segregation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夫妻分居令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中文法律定義 (Chinese Legal Definition) “夫妻分居令”指經法定程式,由法院籤發或經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強制或認可夫妻雙方暫時或永久解除同居義務,但婚姻關系仍存續的法律文書或狀态。其核心在于免除夫妻同居義務,但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分居期間,夫妻財産制、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權利義務需依法明确劃分。此概念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及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地區的婚姻家庭法中,中國大陸《民法典》雖未直接使用“分居令”一詞,但第1079條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實踐中可通過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或公證分居協議确立分居事實及權利義務安排。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英文對應術語 (English Equivalent Term) 在英美法系中,最接近的術語是“Judicial Separation” (司法分居) 或“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

三、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s) 分居令的核心法律效力包括:

  1. 終止同居義務 (Cessation of Cohabitation Obligation):夫妻雙方不再負有共同生活的法定義務。
  2. 財産關系變更 (Alteration of Property Regime):可能啟動夫妻財産分割或确立分居期間的財産分别所有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約定財産制)、第1066條(婚内財産分割)。
  3. 子女撫養安排 (Child Custody and Support Arrangements):必須明确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支付。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第1085條。
  4. 配偶扶養費 (Spousal Support/Maintenance):經濟弱勢一方可能獲得對方的經濟支持。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扶養義務)、第1085條(離婚時經濟幫助)。

四、適用情形 (Applicable Circumstances) 夫妻尋求分居令的常見原因包括:

五、與離婚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Divorce) 關鍵區别在于婚姻關系的存續狀态:

中英術語對照與法律效力對比表

法律概念 中文術語 英文主要術語 婚姻狀态 再婚權 核心效力
分居狀态 夫妻分居令 Judicial Separation / Legal Separation 存續 免除同居義務,明确財産子女安排
婚姻解除 離婚判決 Divorce Decree / Dissolution 解除 完全解除婚姻關系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1. 中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 民法典全文。
  2. 英國法律:UK Government - Getting a judicial separation. 來源:GOV.UK。
  3. 美國法律: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 Legal Separation. 來源: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4. 法律術語:Black's Law Dictionary (标準法律術語權威詞典)。來源:Thomson Reuters。
  5. 國際比較: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aws -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來源: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夫妻分居令”的法律含義及適用情形,結合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1. 分居的客觀表現
    夫妻分居是指雙方在維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獨立的生活方式。即使同住一屋檐下,但分房且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滿兩年,也可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2. 主觀要件
    需滿足雙方因感情不和主動拒絕共同生活,或因客觀原因(如工作)分居但主觀上無恢複意願。僅有異地居住的客觀事實,不必然構成法律認可的分居。

二、分居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效力

  1. 法定離婚條件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民法典》第1079條)。
    • 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再次起訴時應當準予離婚。
  2. 證據要求
    需提供分居協議、租房合同、通信記錄等證明分居事實及感情破裂的書面材料。

三、對“分居令”的澄清

我國法律中并無“分居令”這一獨立程式。實踐中,分居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狀态,法院僅在離婚訴訟中審查分居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并據此判決是否準予離婚。部分人誤稱的“分居令”,實為法院基于分居事實作出的離婚判決。

四、其他分居情形

非感情因素的分居(如工作、照顧父母)雖可能長期存在,但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例如“夫妻分居型”春節屬于臨時安排,不涉及婚姻關系解除。

建議:若需通過分居證明感情破裂,建議保留分居期間的經濟獨立憑證、居住證明等,以便訴訟中有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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