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forced to do; have got to do
"迫不得已"是一個漢語成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翻譯為"compelled by circumstances"或"have no choice but to"。該詞由三個漢字構成:"迫"表示被迫、受壓力,"不"表示否定,"得已"指獲得允許或選擇餘地,整體指在客觀條件限制下不得不采取某種行動的狀态。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現代漢語詞典》漢英雙語版指出,該詞最早見于《漢書·王莽傳》,描述人在無法掌控的外界壓力下做出的非自願選擇。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進一步解釋其核心特征是"absence of viable alternatives",強調行為主體在權衡後仍缺乏合理替代方案的特殊語境。
在語用層面,該詞常用于法律文書和道德論述中。劍橋漢英詞典特别标注其與"緊急避險"法律概念的關聯,即當個人權益面臨緊迫危險時,法律允許實施通常情況下違法的必要行為。但需注意與"情非得已"的區别,後者更多指向情感層面的無奈,而非客觀條件限制。
權威典籍中,《孟子·盡心上》通過"不得已而為之"的表述,奠定了該成語的倫理讨論框架。現代法律英語翻譯時,多采用"act under duress"來對應其法律語境中的特殊含義。
“迫不得已”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是在外部壓力或客觀形勢的逼迫下,不得不采取某種行動,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常用于描述因現實條件限制或他人施加的壓力而做出的無奈選擇。
字義拆分:
使用場景:
近義詞:
反義詞:
這個詞強調被動性和無奈感,需注意與主觀意願明确的詞彙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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