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es act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case; exemple; precedent; routine
【機】 example; instance
陪審團法例(jury statutes)是規範陪審團制度運作的法律條文總稱,指一國司法體系中明确陪審員遴選程式、職權範圍及審判規則的核心法律依據。該制度起源于英國普通法體系,現主要應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其核心價值在于保障公民通過陪審形式參與司法監督。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statutory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juries",強調該法例包含三大要素:陪審團組成标準、案件適用範圍、評議決策機制。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的《陪審團實務手冊》指出,典型陪審團法例包含18項法定條款,涉及陪審員回避制度(voir dire)和一緻裁決原則(unanimous verdict)等關鍵程式。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香港《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4條規定陪審員需滿足"心智健全且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六項法定資格。美國《聯邦陪審團遴選與服務法案》第1861條則确立了隨機抽選(random selection)的憲法原則,該法例經1994年修訂後新增電子化遴選系統規範條款。
權威研究顯示,現代陪審團法例呈現兩大發展趨勢:一是強化陪審員權利保障(如加利福尼亞州《陪審員報酬法案》),二是完善複雜案件審理規範(如聯邦《反壟斷案件陪審團指引》)。牛津大學比較法研究中心2024年報告指出,全球87%的普通法轄區已完成陪審團法例的數字化改革。
陪審團法例是規範陪審團組成、職責及運行程式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法律依據的綜合解釋: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普通公民參與司法審判,決定案件事實認定或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制度。其起源于英國,1215年《大憲章》确立了大陪審團制度,後經美國憲法第五、第六修正案(1791年)正式寫入法律。英國現代陪審制可追溯至1352年愛德華三世分離起訴陪審團與審判陪審團(即大、小陪審團)的改革。
陪審團制度被視為司法民主的體現,旨在通過公民參與保障審判公正性。但曆史上存在階級偏見(如英國早期按階級選任陪審員)和選任程式争議(如美國早期僅從電話簿選任導緻經濟偏見)。現代法律通過擴大選任來源(如聯合選民名單、駕照名單)以增強代表性。
如需了解具體法條細節,可參考《美國憲法修正案》或中國《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如、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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