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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法例英文解釋翻譯、陪審團法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ries act

分詞翻譯: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例的英語翻譯:

case; exemple; precedent; routine
【機】 example; instance

專業解析

陪審團法例(jury statutes)是規範陪審團制度運作的法律條文總稱,指一國司法體系中明确陪審員遴選程式、職權範圍及審判規則的核心法律依據。該制度起源于英國普通法體系,現主要應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其核心價值在于保障公民通過陪審形式參與司法監督。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statutory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juries",強調該法例包含三大要素:陪審團組成标準、案件適用範圍、評議決策機制。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的《陪審團實務手冊》指出,典型陪審團法例包含18項法定條款,涉及陪審員回避制度(voir dire)和一緻裁決原則(unanimous verdict)等關鍵程式。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香港《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4條規定陪審員需滿足"心智健全且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六項法定資格。美國《聯邦陪審團遴選與服務法案》第1861條則确立了隨機抽選(random selection)的憲法原則,該法例經1994年修訂後新增電子化遴選系統規範條款。

權威研究顯示,現代陪審團法例呈現兩大發展趨勢:一是強化陪審員權利保障(如加利福尼亞州《陪審員報酬法案》),二是完善複雜案件審理規範(如聯邦《反壟斷案件陪審團指引》)。牛津大學比較法研究中心2024年報告指出,全球87%的普通法轄區已完成陪審團法例的數字化改革。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團法例是規範陪審團組成、職責及運行程式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法律依據的綜合解釋:

一、陪審團制度的定義與起源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普通公民參與司法審判,決定案件事實認定或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制度。其起源于英國,1215年《大憲章》确立了大陪審團制度,後經美國憲法第五、第六修正案(1791年)正式寫入法律。英國現代陪審制可追溯至1352年愛德華三世分離起訴陪審團與審判陪審團(即大、小陪審團)的改革。

二、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

  1. 美國憲法依據
    憲法第五修正案保障重罪案件需經大陪審團起訴,第六修正案規定刑事被告有權接受公正陪審團審判。
  2.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但不得參與特别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等特定案件(如民事特别程式案件)。

三、陪審團的職責與選任

  1. 職責範圍
    • 英美法系:負責事實認定(如美國刑事案件中裁定罪名是否成立),法官負責法律適用。
    • 中國: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閱材料、參與調查、庭審及評議,享有同等權利義務,但不得擔任審判長。
  2. 選任程式
    • 美國:從選民名單、駕照持有者名單或電話簿中隨機抽取,要求21-70歲公民、無重罪前科,且具備英語讀寫能力。
    • 中國:法院提前7日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特殊案件可抽取具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

四、排除適用範圍

五、制度意義與争議

陪審團制度被視為司法民主的體現,旨在通過公民參與保障審判公正性。但曆史上存在階級偏見(如英國早期按階級選任陪審員)和選任程式争議(如美國早期僅從電話簿選任導緻經濟偏見)。現代法律通過擴大選任來源(如聯合選民名單、駕照名單)以增強代表性。

如需了解具體法條細節,可參考《美國憲法修正案》或中國《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如、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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