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es act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case; exemple; precedent; routine
【机】 example; instance
陪审团法例(jury statutes)是规范陪审团制度运作的法律条文总称,指一国司法体系中明确陪审员遴选程序、职权范围及审判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该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体系,现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通过陪审形式参与司法监督。
从汉英法律术语对照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statutory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juries",强调该法例包含三大要素:陪审团组成标准、案件适用范围、评议决策机制。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的《陪审团实务手册》指出,典型陪审团法例包含18项法定条款,涉及陪审员回避制度(voir dire)和一致裁决原则(unanimous verdict)等关键程序。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香港《陪审团条例》(第3章)第4条规定陪审员需满足"心智健全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六项法定资格。美国《联邦陪审团遴选与服务法案》第1861条则确立了随机抽选(random selection)的宪法原则,该法例经1994年修订后新增电子化遴选系统规范条款。
权威研究显示,现代陪审团法例呈现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强化陪审员权利保障(如加利福尼亚州《陪审员报酬法案》),二是完善复杂案件审理规范(如联邦《反垄断案件陪审团指引》)。牛津大学比较法研究中心2024年报告指出,全球87%的普通法辖区已完成陪审团法例的数字化改革。
陪审团法例是规范陪审团组成、职责及运行程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法律依据的综合解释: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决定案件事实认定或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制度。其起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后经美国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1791年)正式写入法律。英国现代陪审制可追溯至1352年爱德华三世分离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即大、小陪审团)的改革。
陪审团制度被视为司法民主的体现,旨在通过公民参与保障审判公正性。但历史上存在阶级偏见(如英国早期按阶级选任陪审员)和选任程序争议(如美国早期仅从电话簿选任导致经济偏见)。现代法律通过扩大选任来源(如联合选民名单、驾照名单)以增强代表性。
如需了解具体法条细节,可参考《美国宪法修正案》或中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如、9、10)。
氨冷冻剂安-南二氏稀释试验半醛编码停机不走运产果镰孢菌素碘化蛋白递归类型定义骶神经节对比密度多球硫细菌属多位置继电器后部广告环绕式表面声波延迟线检温器精馏段凯耳凝集素开路线可变频率振荡器肋横突孔没收的内存锁定片紫胶氢丛毛杆菌族气体化学神经膜鞘示波极谱滴定市执行长损破碎险微体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