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ia regis
don; gentleman; monarch; sovereign
【法】 substantial law
君主法庭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核心概念為"Monarch's Court",指君主制國家中由最高統治者直接行使司法權或監督審判的特殊司法機構。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該機構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也是君主維護統治的重要工具。
從曆史沿革來看,君主法庭在不同文明中呈現差異化形态。中國古代的"廷尉"制度可視為典型案例,《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其始于秦代,作為九卿之一專司诏獄要案審理,直接對皇帝負責。英國中世紀建立的"Curia Regis"(國王法庭)則發展出中央巡回審判制度,該機構演變過程在《英格蘭法律史》中有詳細論述。
現代君主立憲制國家仍保留其象征性司法職能。如泰國憲法法院在涉及王室事務的案件中,需依據《王室法典》進行特别審理程式。日本《裁判所法》雖未明示天皇司法權,但保留皇室相關訴訟的特殊管轄規定。
關于“君主法庭”的解釋,綜合曆史和法律背景分析如下:
“君主法庭”指由君主直接掌控的司法機構,既指代中世紀至近代君主制國家中王室直屬的審判機構(如英格蘭的國王法庭),也包含象征君主權威的朝廷議政場所。該詞在英語中對應“Royal Court”,兼具“法庭”和“朝廷”雙重含義()。
中世紀起源
12世紀亨利一世建立皇家法庭,派遣巡回法官審理案件,既強化王權對地方司法的控制,也通過訴訟費增加王室財政收入()。這類法庭最初處理封臣糾紛,後逐漸擴展至刑事案件。
中央集權化發展
13世紀英國國王法庭卷宗顯示,其職能已涵蓋司法判決、土地确權、稅收評估等行政事務,成為普通法體系形成的核心載體()。此時法庭既是審判場所,也是君主行使統治權的行政工具。
與普通法庭的差異
威斯敏斯特的普通法庭側重常規訴訟,而國王法庭更直接體現君主意志,可幹預重大政治案件,甚至通過特權法庭(如星室法庭)加強專制()。
漢字“庭”本義為堂前院落,引申為朝廷和審判場所()。中文“法庭”一詞在近代吸收西方法制概念後,逐漸特指獨立審判機構,與古代君主集權式的法庭形成語義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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