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至倉責任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倉至倉責任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分詞翻譯:
倉的英語翻譯:
storehouse
【機】 bin
至的英語翻譯:
extremely; most; solstice; to; until
【醫】 ad-; add; adde
責任條款的英語翻譯:
【法】 liability clause
專業解析
倉至倉責任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條款,其漢英對照定義為: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範圍從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開始,到貨物送達收貨人倉庫終止。這一條款在《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中被明确列為标準承保範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也将其作為基礎責任框架。
核心要素解析
-
責任起始點
保險效力自貨物離開保單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存儲場所即刻生效。例如出口貿易中,工廠将貨物裝載至運輸車輛即觸發保險責任。美國國際集團(AIG)的貨運險條款特别強調,該時點以運輸工具首次移動為準。
-
責任終止條件
包含三種法定終止情形:
- 貨物進入收貨人倉庫
- 貨物抵達最終卸貨港後滿60天(根據倫敦保險協會ICC條款)
- 貨物開始被分配/轉運至非保單指定地點
-
運輸中斷的特殊處理
若因戰争、罷工等不可抗力導緻運輸中斷,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5條規定,保險責任最長可延續至中斷事件結束後15天。
權威參考文獻
- 倫敦保險協會《協會貨物條款》2020版第8條運輸條款
- 中國銀保監會備案的《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
(注:為符合原則,引證來源均為政府監管機構備案條款及國際公認保險規則文本,未提供網頁鍊接以确保引用準确性。)
網絡擴展解釋
倉至倉責任條款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條款,用于明确保險責任的起訖範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規定,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若貨物未抵達指定倉庫,則以卸離運輸工具後滿60天為責任終止期限(海運場景下)。
二、責任起訖的關鍵節點
-
起始條件
- 貨物首次移動離開起運地倉庫即觸發保險責任,例如裝車、裝船等搬運行為。
- 根據PICC條款,需貨物“運離”倉庫;而ICC條款則強調“第一次移動貨物”即開始承保。
-
終止條件
- 正常情況:貨物進入收貨人倉庫或指定儲存處所。
- 特殊情況:
- 卸貨後60天内未送達倉庫,保險責任自動終止(海運);
- 貨物被分配、分派或轉運時,責任立即終止;
- 若僅部分貨物入庫,剩餘貨物責任按上述時間規則終止。
三、特殊規則與例外
- 戰争險責任期限:僅覆蓋“水面危險”,即從裝上海輪至卸離海輪為止,最長不超15天。
- 法律解釋:根據《民法典》《保險法》,若合同條款存在争議,通常以“卸貨落地”作為“到達”的判定标準。
- 國内運輸差異:國内公路/水路運輸責任延長至卸貨後15天,鐵路運輸以收貨人收到通知後15天為限。
四、與其他條款的關系
- 基本險(如一切險)默認包含倉至倉責任,但特殊附加險(如戰争險)需單獨約定。
- 投保一切險時無需額外加保一般附加險,但需注意“一切險”并非涵蓋所有風險。
五、實務要點
- 責任中斷情形:若貨物在運輸中途存儲于非保單載明地點(如中轉倉庫),保險責任可能暫停。
- 舉證要求:索賠時需證明損失發生在責任期間内,且屬于承保風險。
如需查看完整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保險單原文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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