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joinder of parties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party
【经】 parties; party
improper; inappropriate; unsuitable; undeserved; unmerited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计】 uniting
【化】 union
【医】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经】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诉讼当事人的不当联合"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而进行的非正当共同诉讼行为,其核心特征表现为程序滥用与实体权利侵害的双重违法性。该概念在《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improper joinder of parties occurring when litigants collude to manipulate jurisdiction or defraud third parties"(第11版,2019年),强调当事人通过共谋实施管辖权操纵或第三方欺诈的行为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此类行为构成要件包含三个层面:①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②客观上形成虚构法律关系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链条;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或案外人利益受损的实际后果。典型实例包括虚假债务确认、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已将其纳入重点规制范畴。
在程序法效果层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1条(FRCP Rule 21),法院发现不当联合时可裁定驳回起诉或分离诉讼主体。实体法层面,中国《民法典》第154条明确规定因此类行为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53条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7条均设有类似规制机制,体现全球司法体系对此类程序滥用的共同遏制立场。
“诉讼当事人的不当联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指在诉讼中将不具备直接法律关系或诉讼利益关联的主体错误地列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其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关系”。以下是具体解析:
原告的不当联合
原告将多个被告合并起诉,但这些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法律责任或事实关联。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列为被告。
被告的不当追加
被告在答辩或反诉中追加与案件无实质关联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可能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程序驳回
法院可能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或部分诉讼请求,导致原告需重新起诉,拖延诉讼进程。
增加诉讼成本
不当联合会导致案件复杂度上升,当事人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和律师费用。
影响司法公正
若法院未及时纠正,可能因主体混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需是“明确的、与争议有法律关联的主体”。法院通常从以下角度审查:
起诉前审查法律关系
确保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联系,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败诉风险。
及时提出异议
若对方存在不当联合,可向法院申请驳回对其的起诉或要求将其从诉讼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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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案件中,律师可帮助梳理主体资格,制定更精准的诉讼策略。
例如:A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起诉供应商B,同时将B的股东C列为被告。若C未参与合同履行或担保,则属于不当联合,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对C的起诉。
“诉讼当事人的不当联合”本质上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错位,需通过严格的法律关系分析和程序规范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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