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gnore the bill
indictment; petition; record
【法】 bill; bill of complaint; extract; memorial
【法】 off the docket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訴狀不予受理”指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審理的程式性決定。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程式性駁回
指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而非實體審判階段)作出的裁定,意味着案件未進入正式審理流程。英文表述為“Dismissal of Complaint” 或“Rejection of Lawsuit Filing”,強調法院對訴狀的形式審查結果(如原告不適格、不屬于受案範圍等)。
法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124條,法院需在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訴狀缺乏明确被告、具體訴訟請求或不屬于民事訴訟範圍等,可裁定不予受理(“Not Entertained”)。英文法律文獻中常描述為“The court refuses to docket the case”。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及Black's Law Dictionary:
指駁回起訴但不禁止重新起訴(如因程式瑕疵),部分對應“不予受理”後可補充材料再訴的情形。
強調法院拒絕接受訴狀文件的程式行為,直譯“訴狀不予接受”。
權威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第1528頁“dismissal”條目;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leading" 釋義。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差異 |
---|---|---|
訴狀不予受理 | Dismissal of Complaint | 立案前的程式駁回,未進入審理階段 |
駁回起訴 | Dismissal of Action | 立案後因程式問題終止審理 |
駁回訴訟請求 | Rejection of Claims | 實體審理後判決原告敗訴 |
裁定不予受理後,原告可: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第122-124條(權威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2023年修訂版(專業法律工具書)。
Thomson Reuters出版(國際權威法律辭典)。
(注:因未提供可驗證的真實鍊接,此處僅标注來源名稱及出版信息,符合用戶要求。)
“訴狀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材料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作出的從程式上拒絕立案的司法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予受理是程式性裁定,發生在法院立案審查階段。其核心是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否定,而非對實體權利的判斷。
不屬于法院管轄
起訴條件不滿足
程式性限制
刑事案件的例外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7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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