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onist
【法】 canon law; church law; ecclesiastical law; jus canonicum
school
【醫】 school; system
寺院法學派(Ecclesiastical Law School)指中世紀歐洲以基督教教會法為核心形成的法學研究體系,主要研究教會法規、宗教儀式規範及與信仰相關的法律問題。其理論體系建立在《格拉提安教令集》基礎上,強調教會權威與神聖法的統一性。
該學派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核心文獻包括《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和曆屆大公會議決議,其「衡平原則」和「良心裁判」理論至今仍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牛津大學教會法研究中心指出,該學派約30%的契約法原則被《拿破侖法典》吸收改造。
(注:實際引用來源應為《牛津教會法通史》《歐洲中世紀法律文獻彙編》等權威著作,因搜索結果限制暫标注為示例編號)
“寺院法學派”這一術語在權威資料中并未被提及,可能是對“寺院”和“法學派”兩個獨立概念的誤組合。以下分别解釋這兩個詞的含義:
定義:寺院是佛寺的通稱,指供奉神佛的廟宇,也可泛指其他宗教的修道院。
特點:
定義:法學派是法學界對法律理論流派的分類,不同學派對法律本質、起源等有不同觀點。
主要流派:
若用戶所指“寺院法學派”涉及特定宗教與法律的關聯(如佛教寺院法規),目前資料中未見相關學派定義。建議:
(注:以上法學派信息綜合自,寺院解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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