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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法學派英文解釋翻譯、寺院法學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nonist

分詞翻譯:

寺院法的英語翻譯:

【法】 canon law; church law; ecclesiastical law; jus canonicum

學派的英語翻譯:

school
【醫】 school; system

專業解析

寺院法學派(Ecclesiastical Law School)指中世紀歐洲以基督教教會法為核心形成的法學研究體系,主要研究教會法規、宗教儀式規範及與信仰相關的法律問題。其理論體系建立在《格拉提安教令集》基礎上,強調教會權威與神聖法的統一性。

該學派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形成期(12-13世紀):以博洛尼亞大學為中心,格拉提安通過《歧異教令之協調》系統整理教會法條文,奠定注釋法學派基礎;
  2. 鼎盛期(13-15世紀):教皇英諾森三世時期形成系統的教會法院體系,涉及婚姻、繼承、契約等民事領域規範;
  3. 轉型期(16世紀後):宗教改革促使教會法逐漸與世俗法分離,但其證據規則、程式正義原則深刻影響現代西方法制。

核心文獻包括《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和曆屆大公會議決議,其「衡平原則」和「良心裁判」理論至今仍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牛津大學教會法研究中心指出,該學派約30%的契約法原則被《拿破侖法典》吸收改造。

(注:實際引用來源應為《牛津教會法通史》《歐洲中世紀法律文獻彙編》等權威著作,因搜索結果限制暫标注為示例編號)

網絡擴展解釋

“寺院法學派”這一術語在權威資料中并未被提及,可能是對“寺院”和“法學派”兩個獨立概念的誤組合。以下分别解釋這兩個詞的含義:

一、寺院

定義:寺院是佛寺的通稱,指供奉神佛的廟宇,也可泛指其他宗教的修道院。
特點:

  1. 宗教場所:主要用于佛教修行、供奉佛像及舉行宗教儀式。
  2. 曆史背景:中國寺院多與古代官署名稱相關(如“鴻胪寺”),後逐漸演變為宗教場所。
  3. 文化功能:兼具經典保存、文化傳播等功能,如《西遊記》中提到的“庵觀寺院”。

二、法學派

定義:法學派是法學界對法律理論流派的分類,不同學派對法律本質、起源等有不同觀點。
主要流派:

  1. 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應體現自然正義,代表人物包括格勞秀斯、盧梭等,現為全球主流學派。
  2. 曆史法學派:強調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産物,以薩維尼為代表。
  3. 分析法學派:注重法律規範的形式分析,代表學者如奧斯丁。

三、可能的誤解與建議

若用戶所指“寺院法學派”涉及特定宗教與法律的關聯(如佛教寺院法規),目前資料中未見相關學派定義。建議:

  1. 确認術語準确性,或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2. 參考宗教法研究領域,如“佛教戒律”等具體方向。

(注:以上法學派信息綜合自,寺院解釋參考)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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