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e trustee
passivity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被動受托人(Passive Trustee)的法律釋義
在信托法律框架中,被動受托人(Passive Trustee)指僅承擔有限管理職責的受托人角色。其核心特征為不主動參與信托資産的日常決策或經營,僅執行基礎性法律義務(如持有資産、配合執行指令),與主動管理信托事務的“主動受托人”(Active Trustee)形成對比。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定義與法律内涵:
漢英對照釋義
核心法律特征
資産持有型信托
在不動産信托中,被動受托人可能僅登記為産權持有人,實際管理權由受益人(如開發商)行使,常見于家族財産代持或跨境資産隔離結構。
過渡性信托安排
在信托重組或繼承規劃中,被動受托人作為臨時法律主體持有資産,直至最終受益人确定或完成過戶手續。
司法或監管場景
法院可能指定被動受托人凍結争議資産,确保資産保全期間不發生權屬變動。
對比維度 | 被動受托人 | 主動受托人 |
---|---|---|
管理權限 | 僅持有資産,無決策權 | 全權管理投資、處置及分配 |
責任範圍 | 對資産損益不承擔主動責任 | 需履行審慎投資人義務(Prudent Investor Rule) |
典型場景 | 代持不動産、遺囑執行過渡期 | 家族辦公室、投資信托 |
被動受托人的定義與職責在以下法律文獻中明确界定:
第74條指出被動受托人需嚴格遵循信托文件的消極義務條款,無權行使自由裁量權。
将“Bare Trustee”定義為僅承擔名義持有職責,無管理或處分權的受托人角色(第11版,2019年)。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英美信托法體系,具體適用需結合屬地司法實踐。被動受托人制度在跨境信托、遺産規劃中具有重要風險隔離價值,但需通過嚴謹的信托契約明确權責邊界。
根據現有資料,“被動受托人”這一術語在常規法律或信托定義中并未被明确提及,但結合“受托人”的基礎概念和相關分類,可以嘗試進行合理推斷和解釋:
受托人(Trustee)是指接受委托人(Trustor)委托,按照信托契約或合同約定管理、處置財産或執行特定事務的自然人或法人,需承擔謹慎管理、忠誠履職等義務()。
在信托實踐中,受托人可能存在以下分類差異:
被動受托人可能出現在以下情形:
相較于主動受托人,被動受托人可能因職責範圍受限而承擔較少的決策責任,但仍需确保嚴格遵循委托人指令及法律要求()。
以上分析基于現有資料推測,具體法律定義需參考專業文獻或司法解釋。建議在實際法律場景中咨詢專業機構以确認術語的準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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