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oll traverse
demesne
transit duty
【經】 passenger duty; transit dues; transit duty
私有地通行稅(Private Land Access Fee)指土地所有者對非所有權人穿越其私有土地所征收的補償性費用。其核心含義及法律依據如下:
中文釋義
指在私有土地(非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法定費用,體現土地所有權人對他人通行權的有限許可。《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提供必要便利,通行權屬法定相鄰權範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單行本,法律出版社2020版)。
英文對應術語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right-of-way"為"通過他人土地的權利",需支付合理補償(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征收依據
費用性質
非行政性稅收,屬民事補償範疇。美國最高法院判例Kaiser Aetna v. United States (1979) 明确私有水道通行費屬財産性收益。
中文術語 | 英文直譯 | 法律含義差異 |
---|---|---|
私有地通行稅 | Private Land Access Fee | 民事補償性質 |
過路費 | Road Toll | 針對公共道路的行政性收費 |
地役權補償金 | Easement Compensation | 基于用益物權的長期通行權對價 |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曆史資料顯示,"通行稅"是北洋政府時期(1913-1914年)為解決財政困難設計的稅種,主要針對鐵路和水路運輸工具征收。該稅種雖立法但未實際開征。而"私有地通行稅"這一表述,在現有公開文獻中尚未發現直接對應的法定稅種,推測可能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曆史稅種延伸解釋 可能是對傳統通行稅概念的延伸,指經過私人領地的運輸行為需繳納的稅費。但根據北洋政府《通行稅稅則》,該稅征收對象僅限公共交通工具(火車、輪船)的貨物運費和乘客票價,稅率分三檔(15%、10%、5%),并未涉及私人土地。
現代費用誤稱 更可能指現代社會中,車輛或行人通過私人土地時,土地所有者收取的通行費(如景區道路、村道等)。此類費用屬于民事協議範疇,與法定稅收有本質區别,需以物權法為基礎協商收取。
建議:若涉及具體法律場景,請提供所在地域及使用場景,以便進一步核實地方性法規或特殊政策。對曆史稅制研究可參考《中國近代稅制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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