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ighbourship
【法】 neighbourhood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計】 relation
【醫】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四鄰關系(sì lín guān xì)指不動産相鄰權利人之間基于地理相鄰性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常譯為"neighboring relations"或"relations between adjacent properties"。其核心内涵包含三方面:
法定權利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鄰權益(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物權編)。英文法律術語中對應"right to light"(采光權)、"easement of support"(支撐地役權)等概念(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沖突解決機制
涉及噪音、振動等相鄰妨害時,我國司法解釋明确采用"實質性幹擾标準",即超過社會一般容忍限度的侵害構成違法(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國際比較法中,英國《1973年妨害法》(Nuisance Act 1973)采用相似原則。
文化語義延伸
在非法律語境下,該詞可延伸指代社區協作關系,如《牛津漢英詞典》将其英譯為"neighborhood harmony",強調"四鄰和睦"的社會治理價值(來源: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 2020版)。中國城鄉建設部《社區規劃标準》亦将四鄰協調納入社區空間評價體系。
“四鄰關系”指以自身或某一中心點為核心,與周圍鄰居或鄰近群體形成的關聯。該詞含義因語境不同可分為兩類:
指居住環境中前後左右的鄰居,強調人際互動。例如:
指四方鄰國或鄰近地區,常見于曆史文獻:
總結來看,“四鄰關系”既可指微觀的鄰裡互動,也可擴展至宏觀的地緣政治,其核心在于“鄰近性”引發的關聯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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