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partie civile; subsidiary civil action
附帶民事訴訟(Incidental Civil Action)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解決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合并審理的民事争議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民事訴求與刑事犯罪事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需依附于刑事訴訟提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104條,此類訴訟的適用範圍包含三類情形:(1)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犯罪侵犯遭受物質損失;(2)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造成財産損失;(3)國家/集體財産損失案件中檢察機關的附帶起訴權。
程式規則上具有三大特殊性:①起訴主體限定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檢察機關;②賠償範圍僅限于直接物質損失;③審判組織采用刑民合議庭一體化審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此類訴訟受理範圍。
法律效力層面,附帶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若當事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需遵守《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式,且可能面臨賠償範圍擴大至精神損害的情形。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主體依法提起的,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的民事訴求。其核心是将民事賠償問題與刑事審判合并處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并減輕當事人訴累。以下是關鍵要點:
附帶民事訴訟依附于刑事訴訟程式,由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解決其犯罪行為導緻的物質損害賠償問題。其本質是民事訴訟,但因與刑事犯罪直接關聯,故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
僅限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財物損毀等直接經濟損失。目前法律未明确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部分特殊罪名例外)。
如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直接造成物質損害的犯罪。
如需更具體的程式操作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1-104條及《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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