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arbitration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司法仲裁(Judicial Arbitration)是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中的重要形式,指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機構依據雙方協議,對民商事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局性裁決的程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法定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程式的法律框架以《紐約公約》為國際執行基礎,保障了156個締約國間的裁決互認。
雙軌制架構
中國司法仲裁體系采用"機構仲裁"模式,全國274家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司法部監管開展業務,與法院系統形成"或裁或審"的并行機制。這種設計既保留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又通過《仲裁法》第二十條确立了司法審查的監督邊界。
效率優勢
比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報告》,仲裁程式平均耗時比訴訟縮短42%,保密性條款覆蓋率超過97%。世界銀行《2024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采用仲裁機制的企業糾紛解決滿意度達89%,較訴訟高23個百分點。
司法仲裁是當事人通過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如仲裁庭)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特點在于自願性和終局性。以下為詳細解析:
基本概念
司法仲裁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實際指代仲裁制度。它指争議雙方根據書面仲裁協議,将糾紛提交給非官方的仲裁庭審理,仲裁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
核心要素
主要特點
適用範圍
仲裁通過低成本和高效率解決糾紛,尤其適合商業領域。其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強制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提示:如需具體仲裁流程或機構選擇,可進一步提供背景信息以便細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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