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inquir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check; consult; examine; investigate
"司法證查"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其含義需根據語境推斷,通常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證據的審查、核實與調查活動。結合漢英詞典視角及法律實踐,其核心含義如下:
司法 (Judicial)
指法院或特定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訴訟案件的職權活動,英譯為 "judicial" 或 "judiciary",強調法律程式的權威性。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 "judicial" 為"司法的;法官的;法院的" 。
證查 (Evidence Examination/Investigation)
"證"指證據(Evidence),"查"指審查、調查(Examination/Investigation)。合譯為"Judicial Evidence Examination" 或"Evidence Investigation in Judicial Proceedings",體現司法機關對證據的主動核查。
來源: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104條明确法官對證據可采性的審查職責 。
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通過以下活動實現"證查":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4-66條 。
術語 | 含義 | 英譯 |
---|---|---|
司法證查 | 司法機關主導的證據核查活動 | Judicial Evidence Examination |
偵查 | 公安機關/檢察院的犯罪調查 | Criminal Investigation |
舉證 |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責任 | Burden of Proof |
認證 | 法庭對證據效力的最終認定 |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6條規範證據審查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中國政法大學《英漢法律詞典》将"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定義為"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核查",與"證查"的核心理念一緻 。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要求保障法庭對證據的公正審查權(Right to Fair Evidence Assessment)。
注:因"司法證查"非常規術語,建議在正式文件中使用"司法證據審查"(Judicial Evidence Review)或"法庭證據調查"(Court Evidence Investigation)等标準表述以确保準确性。
“司法證查”可能涉及兩個不同概念:司法證(法律職業資格證)和司法查詢(司法調查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司法證是法律職業資格證的簡稱,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獲得,主要用途包括:
司法查詢是司法機關依法調取信息的程式,主要用于案件調查或執行法律判決,例如:
若用戶問題指向“司法證”與“司法查詢”的結合,需注意二者分屬資格認證與司法程式兩個領域。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權威來源如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或司法查詢系統官方說明。
比較測微光度計簿不能處罰的醋酸正辛酯點陣式打印機非優先權中斷輔佐療法概括聯繫膏劑光筆中斷過來過失條款紅門蘭屬黃銅焊接級控制表經濟潛力空行苦杏素漫射晶體管冒火花偶像崇拜潛象牽轉具啟動盤全球銷售視見約束體跳球外加生長僞善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