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egligence clause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過失條款是合同法中界定當事人因疏忽行為導緻損失時責任範圍的核心法律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9版)的定義,過失條款(Negligence Clause)特指合同文本中明确規定籤約方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造成損害時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
該條款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中英法律體系對此條款的適用存在差異:中國法院通常要求過失條款必須符合《民法典》第496條規定的格式條款提示義務,而英國普通法則依據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第2(2)條評估條款合理性。
在航運合同等涉外業務中,該條款常與《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的承運人免責事項産生競合,需通過"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确定法律適用優先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過失條款”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導緻危害結果發生的法律規定,具體解釋如下:
過失犯罪包含兩種類型():
疏忽大意的過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危害結果,但因疏忽未能預見。例如醫生未核對患者藥物過敏史導緻醫療事故。
判斷标準:需結合行為人的認知水平、行為危險性及客觀環境(如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誤将人當作獵物射殺,可能不構成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已預見危害結果,但輕信能避免。例如司機明知刹車失靈仍冒險駕駛,導緻事故。
如需完整法條,可參考《刑法》第十五至十六條或查看來源網頁。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