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punish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penalize; punish; punishment; sanction
【經】 fin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能處罰的”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unpunishable 或non-punishable,指因特定法定原因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或不應受到法律制裁的狀态。該術語強調行為雖可能具備違法性,但因存在阻卻責任或阻卻刑罰的事由,導緻處罰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或執行。其法律内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責任能力缺失
當行為人因精神障礙、年齡不足等原因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時,其行為雖造成損害,但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上視為“不能處罰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Article 18.
違法性阻卻事由
行為因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法定條件而被排除社會危害性,雖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實質上不具有可罰性。例如,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侵害人傷亡,若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屬于合法行為,不能處罰。
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正當防衛條款的司法適用。
刑罰豁免權
特定主體(如外交人員)依據國際法或國内法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其行為即使違反駐在國法律,亦因豁免權而“不能處罰的”。該豁免源于《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1條,賦予外交代表刑事管轄的絕對豁免。
參考來源:United Nations,《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 Article 31.
追訴時效屆滿
犯罪行為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後,司法機關喪失刑罰權。例如,中國《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5年即不再追訴。時效屆滿後,行為在法律上轉化為“不能處罰的”。
參考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Article 87.
術語辨析
二者均區别于impunity(不受懲罰的事實狀态,可能含道德貶義),體現法律制度的規範性設計。
“不能處罰”是法律術語,指因特定法定情形或客觀事實,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不予追究責任或免除處罰的處理方式。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不能處罰”的核心在于法律明确規定或客觀條件不滿足處罰要件,而非默認違法行為合法。其目的是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性化執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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