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umentary evidence; written instrument
在漢英詞典與法律術語交叉解釋框架下,"書證"的核心定義為: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記錄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其法律效力需經法定程式認證。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對應英文術語"documentary evidence"特指"通過文件而非實物或口頭證言提供的證據"(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
該術語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國際比較法視域下,英美證據法體系通過"最佳證據規則"(Best Evidence Rule)規範書證使用,強調原始文書的優先證明力(McCormick on Evidence, 8th ed.)。中國司法實踐中,經公證的書證證明力高于一般書證(《民事訴訟法》第75條),這一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345號判決書中得到具體適用。
權威來源參考:
書證是法律領域中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其定義、特點及作用可歸納如下: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物品。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書證被明确列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
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裁判文書網)查詢具體案例中的書證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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