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um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cognizance; firmly believe; maintain; set one's mind on
guarantee; assure; certify; warrant; ensure; pledge; secure; assurance
guaranty; surety; warranty
【經】 assurance; endorsement; guarantee; guaranty; recognizance; scure
secure; security; surel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裁判官認定的保證”指經司法官員(通常指法官或治安法官)正式審查并确認其有效性及約束力的擔保責任。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裁判官 (Magistrate/Judge)
指行使司法職權的官員,在英美法系中常特指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初審法官。其職責包括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及作出法律決定。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裁判官”的界定
認定 (Determination/Finding)
指司法機關依職權對法律事實或文件效力作出的正式确認,具有司法裁量性質。
參考:《英漢法律詞典》中“認定”的司法語境釋義
保證 (Guarantee/Surety)
此處特指法律上的擔保行為,即保證人(Surety)向權利人承諾,若債務人或被保證人未履行義務,由其承擔代償責任。
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surety" 條目
裁判官認定的保證 (Judicially Recognized Guarantee) 指擔保文件(如保釋保證書、履約擔保書)經司法機關審查後,确認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保證人具備擔保資質,且内容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從而賦予該擔保司法強制執行效力的正式程式。
強制執行力
經認定後,若被保證人違約,權利人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保證人財産,無需另行訴訟。
例:刑事保釋中,法院認定保證人責任後可籤發逮捕令及追償令(《刑事訴訟法》第68條)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條
證據效力
認定程式構成對擔保真實性的司法推定,異議方需承擔舉證責任。
典型場景
該術語的實踐基礎源于司法機關對擔保契約的實質審查權(Substantive Review),區别于普通民事擔保的合同自治原則。其法理可見于:
學理參考:何帆《刑事保釋制度研究》第三章(法律出版社,2018)
該術語的本質是司法權對私法擔保行為的介入與确認,體現公權力對重大權利義務關系的風險控制機制。
"裁判官認定的保證"屬于法律術語,但在搜索結果中僅有提及該詞彙且未提供詳細釋義。綜合相關法律定義和語境,該術語可能指向以下兩類含義:
一、司法程式中的保證認定
二、特殊司法制度中的保證形式 該術語可能特指某些普通法系國家中,由治安法官(Magistrate)在刑事訴訟中要求的保釋保證,但此釋義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法律條文确認。
需注意:因搜索結果中缺乏權威解釋,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或《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5-36條)獲取更準确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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