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ten agreement
書面協議(written agreement)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指以文字形式明确記錄各方權利義務的契約文件,其核心特征包括法律約束力、條款清晰性及籤署方合意表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書面協議需包含标的物、對價、履行條件等要素,并通過籤字或蓋章确認有效性。
在漢英對比層面,中文“書面協議”對應英文“executory contract”或“express contract”,強調條款的明示性和可執行性(《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2005)。例如,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案》規定,書面協議中免責條款需以顯著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否則可能無效。
與口頭協議的區别主要體現在證據效力層面。中國《民法典》第469條明确,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等有形載體,在争議解決中具有優先證明力。美國《統一商法典》§2-201同樣要求特定金額以上的貨物買賣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
實際應用時需注意:1)條款語言需符合《國際商務合同起草指南》的雙語對等原則;2)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多數國家認可電子簽名文件的書面效力;3)跨法域協議應包含準據法條款和争議解決機制(《跨境商事合同範本》,ICC出版)。
書面協議是以文字形式明确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書面協議通過文字記錄各方約定事項,常見形式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書面協議一般包含以下條款:
書面協議通過文字固定内容,比口頭協議更具确定性和保障性,尤其在複雜交易或長期合作中更受法律推薦。
提示:籤訂書面協議時,建議參考合同示範文本以确保條款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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