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扣押英文解釋翻譯、動産扣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istraint
分詞翻譯: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扣押的英語翻譯: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專業解析
動産扣押的漢英詞典釋義
動産扣押(Dòngchǎn Kòuyā)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扣留債務人或相關責任人的可移動財産,以保障債權實現或作為法律程式中的保全、執行措施。其核心在于對非土地、房屋等不動産類財産的暫時控制。
一、中文釋義與法律依據
指在民事執行或訴訟保全程式中,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或申請,對被執行人(債務人)的動産(如車輛、設備、存貨、存款、有價證券等)采取的強制扣留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財産轉移,确保将來判決的執行或滿足債權清償。其法律基礎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財産保全和強制執行的規定。
二、英文對應術語
- Primary Term:Seizure of Chattels / Seizure of Movable Property
- Seizure: 強調“扣押”、“沒收”的強制動作。
- Chattels: 普通法術語,指除土地及附屬于土地的權益以外的所有有形動産。
- Movable Property: 更通用的法律術語,指可以移動且不損害其價值的財産,與不動産(Immovable Property/Real Property)相對。
- Related Terms:
- Attachment: (訴訟)扣押,常指訴訟過程中為保全財産而進行的扣押。
- Distraint / Distress: (為清償債務而)扣押(動産),尤其指特定情況下(如欠租)無需法院令狀的扣押。
- Garnishment: 扣發(第三債務人保管的債務人的財産/工資),是扣押的一種特殊形式,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如銀行存款、工資)。
三、關鍵法律特征
- 對象特定性: 僅針對動産(Movable Property)。區别于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産(Immovable Property/Real Property)的查封(Sealing up)或扣押(通常需登記)。
- 強制性: 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不以債務人意志為轉移。
- 程式法定性: 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通常需由法院或其他法定機關作出裁定/令狀(Writ of Seizure)。
- 暫時控制性: 扣押本身不改變財産所有權,主要目的是限制債務人對財産的處分權。後續可能涉及拍賣(Auction)、變賣(Sale)以實現債權。
- 價值保全性: 旨在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或毀損財産,确保可供執行的財産價值。
四、典型應用場景
- 訴訟前或訴訟中,原告申請財産保全(Property Preservation),法院對被告動産進行扣押(Attachment)。
- 判決生效後進入強制執行(Enforcement)階段,法院扣押被執行人動産以清償債務。
-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財物(如走私物品)進行行政扣押(Administrative Seizure)。
- 特定債權人(如房東)依法定權利對債務人動産進行自力扣押(如Distraint for rent arrears,但適用範圍有限且有嚴格條件)。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版)關于財産保全與執行程式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Seizure", "Chattel", "Attachment", "Distraint", "Garnishment" 等詞條的釋義。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相關術語的定義(如 "Seizure", "Movable Property", "Attachment")。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扣押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一種強制措施,主要針對可移動的財産實施限制。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1.定義與性質
動産扣押指法院或執法機關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動産采取臨時性扣留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財産轉移或滅失,保障後續執行程式的順利進行。扣押期間,被執行人喪失對財産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
2.適用對象
- 動産類型:主要針對價值較高、便于移動的物品,如船舶、車輛、黃金、文物、珠寶等。
- 特殊情形:在財産保全中,可能僅扣押財産權證照(如車輛登記證),而非實物本身,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但限制轉讓。
3.執行方式
- 異地保管:通常将扣押物轉移至指定場所(如法院倉庫或委托第三方保管),禁止被執行人接觸。
- 費用承擔:保管産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4.與其他措施的區别
- 與查封對比:查封多用于不動産(如房屋),采取就地封存、貼封條的方式,而扣押針對動産且需轉移保管。
- 與留置權對比:扣押是司法機關的強制行為,而留置權是債權人基于合同關系對債務人財産的合法扣留。
5.法律依據
-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扣押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扣押還可用于證據保全(如犯罪工具)。
提示:實際執行中可能涉及複雜程式,建議通過司法部門或律師渠道獲取更具體的法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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