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 water right
Adam's ale; Adam's wine; liquid; water
【化】 water
【醫】 a.; Aq.; aqua; aquae; eau; hydr-; hydro-; hydrogen monoxide; water
【經】 water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水權(Water Rights)是指個人、組織或國家對水資源的合法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該概念在漢英法律體系中常被譯為"water rights",涵蓋法定權利體系與資源分配機制的雙重屬性。以下從三個維度解析其核心内涵:
1. 法律屬性
水權在中國法律框架内屬于用益物權範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确立水資源國家所有制。使用權人需通過取水許可制度獲取法定權限,包括生活用水、農業灌溉和工業取水等類型。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國家對水資源配置的絕對控制權。
2. 經濟機制
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見》創設了水權交易市場機制,允許用水效率高的主體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節水型企業的結餘水權。據中國水權交易所數據,2023年全國完成交易量達18.7億立方米,印證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性。
3. 環境管理
生态環境部《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特别規定生态水權優先保障原則,要求交易不得損害河流生态基流。典型案例包括黃河水量分配方案中明确的各省區生态用水配額,該制度被世界銀行《中國水權制度改革評估報告》列為發展中國家水資源管理典範。
國際比較顯示,澳大利亞Murray-Darling流域實施的可交易水權制度,與我國南方部分流域的試點形成方法論呼應,印證了水權制度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的普適價值。
水權是水資源相關權利的總稱,其定義和内涵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但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水權廣義上指與水資源相關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集合。狹義上特指依法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及轉讓等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權利類型 | 具體内容 |
---|---|
所有權 | 國家對水資源的占有、支配權(具有全面性、恒久性) |
使用權 | 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權利(核心内容) |
收益/處置權 | 通過水權交易獲得經濟收益或轉讓水權的權利 |
我國參照土地管理法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允許國有水資源使用權通過出讓(國家→使用者)和轉讓(使用者→第三方)實現流轉。特殊權利如水運權、排污權等需專門立法規範。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地方實施細則,可查閱《水法》及地方政府水務部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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