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ineral rights; right of mining
采礦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對特定區域礦産資源進行勘探、開采和經營的法律許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規定,該權利需通過有償取得制度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其核心内容包括:
權利主體
依法取得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需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權利範圍
包括探明礦體邊界、開采礦種、礦區面積及期限,通常有效期為10-30年,根據礦床規模動态調整。
法定義務
需履行安全生産、環境保護、資源補償費繳納等責任,違反規定将面臨許可證吊銷(《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國際對比
英文術語對應"Mineral Exploration and Mining Rights",國際通行的"First Discovery Rule"原則與我國"申請優先"制度存在差異(聯合國《礦産資源管理指南》)。
該權利受《物權法》第123條保護,兼具用益物權與行政許可雙重屬性。權利轉讓須經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确保國家戰略資源管控。
采礦權是指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主體,在許可範圍内開采礦産資源并獲取礦産品的權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采礦權是經國家批準後,在特定礦區範圍内開采礦産資源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包含兩方面:
我國采礦權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規建立:
采礦權人包括:
屬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權,特點包括:
根據最新法規: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申請流程或礦區劃分标準,可查看、6等政府來源的完整法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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