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redeem
atone for; ransom; redeem; redemption
【經】 redeem; redemption; satisfaction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贖回不動産的權利(英文:Right of Redemption)是物權法中的重要概念,特指抵押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通過清償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從抵押權人處取回抵押不動産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在于平衡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利益,保障抵押人對不動産的最終歸屬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0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産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産。但抵押人在抵押權實現前享有贖回權,即通過清償債務阻卻抵押財産的強制處置。該權利屬于形成權,行使後即可消滅抵押權。
權威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權威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在英美財産法中,Equity of Redemption 指抵押人(Mortgagor)在違約後一定期限内,通過償還貸款本息取回不動産所有權的衡平法權利。該權利最初由英國衡平法院創設,旨在矯正普通法下抵押權人(Mortgagee)絕對取得不動産所有權的不公。
權威來源:英國法律委員會《土地抵押改革報告》
需注意與回贖權(Right of Repurchase) 的區分:
參考文獻
關于“贖回不動産的權利”,結合法律定義和適用場景,解釋如下:
贖回不動産的權利(回贖權)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下,權利人以支付約定價款或履行義務為前提,重新取得已轉移的不動産所有權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常見于典當、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等場景。
典當關系中的回贖權
在傳統典當交易中,出典人将不動産(如房屋)典當給承典人,典期屆滿後,出典人可通過支付原典價及利息等費用贖回不動産。若未約定典期,通常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權利。
抵押貸款中的贖回權
抵押人(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若未違約,可通過清償債務本息解除抵押,恢複完整産權。若已進入拍賣程式,部分司法實踐中允許在拍賣成交前補足款項贖回(需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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