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redeem
atone for; ransom; redeem; redemption
【经】 redeem; redemption; satisfaction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经】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赎回不动产的权利(英文:Right of Redemption)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特指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通过清偿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从抵押权人处取回抵押不动产的法定权利。其核心在于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利益,保障抵押人对不动产的最终归属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但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前享有赎回权,即通过清偿债务阻却抵押财产的强制处置。该权利属于形成权,行使后即可消灭抵押权。
权威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权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英美财产法中,Equity of Redemption 指抵押人(Mortgagor)在违约后一定期限内,通过偿还贷款本息取回不动产所有权的衡平法权利。该权利最初由英国衡平法院创设,旨在矫正普通法下抵押权人(Mortgagee)绝对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公。
权威来源:英国法律委员会《土地抵押改革报告》
需注意与回赎权(Right of Repurchase) 的区分:
参考文献
关于“赎回不动产的权利”,结合法律定义和适用场景,解释如下:
赎回不动产的权利(回赎权)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下,权利人以支付约定价款或履行义务为前提,重新取得已转移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常见于典当、抵押或附条件买卖等场景。
典当关系中的回赎权
在传统典当交易中,出典人将不动产(如房屋)典当给承典人,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可通过支付原典价及利息等费用赎回不动产。若未约定典期,通常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抵押贷款中的赎回权
抵押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若未违约,可通过清偿债务本息解除抵押,恢复完整产权。若已进入拍卖程序,部分司法实践中允许在拍卖成交前补足款项赎回(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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