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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享用權英文解釋翻譯、財産享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neficial enjoyment

分詞翻譯:

産的英語翻譯:

give birth to; lay; produce
【醫】 toco-; toko-

享用的英語翻譯:

enjoy; regale
【法】 beneficial us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財産享用權(Right of Usufruct),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譯為"Usufruct" 或"Right of Usufruct",是一種源自羅馬法的物權概念,指在不損害財産本質的前提下,使用他人財産并享有其收益的權利。其核心在于分離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與用益權(Enjoyment)。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産的權利 (Right Over Another's Property): 享用權人(Usufructuary)并非財産的所有者,但依法或依約獲得對特定財産(如土地、房屋、設備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有權人(Naked Owner)保留最終處分權,但暫時讓渡了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來源:羅馬法原理、現代大陸法系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2. 雙重權能:使用權 + 收益權 (Use + Fruits):

    • 使用權 (Jus Utendi):直接占有并使用該財産(如居住房屋、耕種土地)。
    • 收益權 (Jus Fruendi):獲取財産産生的天然孳息(如農作物、牲畜幼崽)或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 來源:經典物權法理論
  3. 期限性與非永久性 (Temporary Nature): 享用權通常具有期限,可以是固定年限、終生或直至特定條件達成。它不會永久剝奪所有權人的權利,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權利消滅,財産完整權能回歸所有權人。 來源:比較法研究(如 Louisiana Civil Code Article 543)

  4. 保持財産本質的義務 (Duty to Preserve Substance): 享用權人必須像“善良家父”(Bonus Paterfamilias)般管理財産,維持其原有經濟用途和狀态,不得對其造成損害或實質性改變。通常需提供擔保以确保履行此義務。 來源:羅馬法傳統、《意大利民法典》第981條精神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1. 區别于所有權 (Ownership): 所有權是完整物權(Full Right in Rem),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享用權僅包含使用和收益,且派生于所有權,具有從屬性和暫時性。 來源:基礎物權法教材(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2. 區别于用益物權 (Usufructuary Right in Chinese Law): 在中國《民法典》物權編中,“用益物權”是上位概念,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財産享用權(Usufruct)在理念和功能上與“居住權”(Right of Habitation)最為接近,但後者通常限于居住用途,範圍較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立法釋義

三、典型應用場景

  1. 遺囑安排 (Testamentary Bequest): 如遺囑規定配偶對房屋享有終生居住權(享用權的一種),子女享有所有權(但需待配偶去世後完整繼承)。
  2. 不動産規劃 (Estate Planning): 在家庭財産分割或養老安排中,保留長輩對主要資産的終生使用權和收益權。
  3. 特定投資或管理協議 (Specific Agreements): 如授予管理人對某片林地的長期采伐收益權,但不轉移林地所有權。

四、關鍵法律要素總結

要素 描述
主體 享用權人(非所有人) & 所有權人
客體 不動産(主要)、動産(有限制)、權利(如股權收益權)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核心);處分權受限(通常不得出售、損毀)
期限 固定期、終生、附條件終止
義務 維持財産本質、正常維護、繳納稅費(通常)、期滿返還
終止 期限屆滿、權利人死亡(若為終生)、條件成就、權利放棄或濫用

注:在中國現行法下,雖無完全對應的“財産享用權”術語,但其理念體現在“居住權”(《民法典》第366-371條)等具體用益物權中,并可通過合同約定類似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需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和登記公示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財産享用權是指對特定財産享有的使用權利,但不包含所有權中的全部權能。根據現有法律定義,其核心特點可總結如下:

一、基本定義

財産享用權指權利人有權使用某一財産,但不得占有或處分該財産。例如某人被允許長期居住某房屋(使用權),但不可出售或抵押該房屋(處分權)。

二、與所有權的區别

  1. 權能範圍

    • 享用權:僅含使用權,部分情況含有限收益權(如租用土地種植作物)
    • 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完整權能
  2. 存續期限

    • 享用權:通常依附于特定身份或約定條件(如職務、合同),權利終止後需返還財産
    •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可通過繼承延續
  3. 處分能力

    • 享用權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産
    • 所有權人可自由處置財産(如出售、贈予)

三、典型應用場景

需要特别說明,部分法律文件中"享有權"可能被誤用作"所有權"的同義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涉及具體財産權益時,建議通過正式法律文件确認權利範圍。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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