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al enjoyment
財産享用權(Right of Usufruct),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譯為"Usufruct" 或"Right of Usufruct",是一種源自羅馬法的物權概念,指在不損害財産本質的前提下,使用他人財産并享有其收益的權利。其核心在于分離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與用益權(Enjoyment)。
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産的權利 (Right Over Another's Property): 享用權人(Usufructuary)并非財産的所有者,但依法或依約獲得對特定財産(如土地、房屋、設備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有權人(Naked Owner)保留最終處分權,但暫時讓渡了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來源:羅馬法原理、現代大陸法系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雙重權能:使用權 + 收益權 (Use + Fruits):
期限性與非永久性 (Temporary Nature): 享用權通常具有期限,可以是固定年限、終生或直至特定條件達成。它不會永久剝奪所有權人的權利,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權利消滅,財産完整權能回歸所有權人。 來源:比較法研究(如 Louisiana Civil Code Article 543)
保持財産本質的義務 (Duty to Preserve Substance): 享用權人必須像“善良家父”(Bonus Paterfamilias)般管理財産,維持其原有經濟用途和狀态,不得對其造成損害或實質性改變。通常需提供擔保以确保履行此義務。 來源:羅馬法傳統、《意大利民法典》第981條精神
區别于所有權 (Ownership): 所有權是完整物權(Full Right in Rem),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享用權僅包含使用和收益,且派生于所有權,具有從屬性和暫時性。 來源:基礎物權法教材(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區别于用益物權 (Usufructuary Right in Chinese Law): 在中國《民法典》物權編中,“用益物權”是上位概念,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財産享用權(Usufruct)在理念和功能上與“居住權”(Right of Habitation)最為接近,但後者通常限于居住用途,範圍較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立法釋義
要素 | 描述 |
---|---|
主體 | 享用權人(非所有人) & 所有權人 |
客體 | 不動産(主要)、動産(有限制)、權利(如股權收益權) |
内容 | 占有、使用、收益(核心);處分權受限(通常不得出售、損毀) |
期限 | 固定期、終生、附條件終止 |
義務 | 維持財産本質、正常維護、繳納稅費(通常)、期滿返還 |
終止 | 期限屆滿、權利人死亡(若為終生)、條件成就、權利放棄或濫用 |
注:在中國現行法下,雖無完全對應的“財産享用權”術語,但其理念體現在“居住權”(《民法典》第366-371條)等具體用益物權中,并可通過合同約定類似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需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和登記公示要求。
財産享用權是指對特定財産享有的使用權利,但不包含所有權中的全部權能。根據現有法律定義,其核心特點可總結如下:
財産享用權指權利人有權使用某一財産,但不得占有或處分該財産。例如某人被允許長期居住某房屋(使用權),但不可出售或抵押該房屋(處分權)。
權能範圍
存續期限
處分能力
需要特别說明,部分法律文件中"享有權"可能被誤用作"所有權"的同義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涉及具體財産權益時,建議通過正式法律文件确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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