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on act; wanton conduct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任性行為"指代個體基于主觀意願且缺乏理性約束的自主決策模式,其核心語義包含三個維度:
語義解析
漢語中的"任性"對應英語"willful"或"self-willed",描述主體在明知行為後果的前提下仍堅持非理性選擇。《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5版将其定義為"放任性子,不加約束",與《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中"determined to do as you want even when others disagree"形成跨語言對應。
心理機制
根據美國心理學會(APA)行為分析體系,此類行為涉及前額葉皮層控制功能弱化與邊緣系統情緒驅動的失衡狀态,常伴隨即時滿足偏好(immediate gratification)的心理特征。
社會認知偏差
劍橋大學行為研究中心2019年實證研究顯示,跨文化語境下該行為易被感知為"低盡責性人格表征",其社會接受度與霍夫斯泰德文化維度指數中的長期導向指标呈顯著負相關。
教育矯正理論
約翰·杜威在《民主主義與教育》中提出漸進式自主權授予策略,建議通過"後果模拟-認知重建-責任賦予"的三階段幹預模型實現行為修正。
法律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明确将"過度任性行為"納入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認定标準,英美法系中的"willful misconduct"概念與之形成法理對應。
關于“任性行為”的詳細解釋如下:
任性行為指個體完全依照自身意願行事,缺乏自我約束且忽視他人感受或社會規則的表現。這種行為既包含率真不做作的特性(褒義),也包含恣意放縱的負面特質(貶義),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主要源于童年教養方式,父母過度溺愛或缺乏邊界設定易導緻該行為模式固化。如幼兒通過哭鬧達到目的未被糾正,可能發展為長期行為特征。
《後漢書》記載的楊終勸谏案例,揭示掌權者任性施政帶來的社會危機;現代生活中常見于親密關系中的過度索求行為。
注:完整古籍案例可查閱《東觀漢記》及《後漢書》原文,當代行為分析詳見、4、10的擴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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