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al enjoyment
财产享用权(Right of Usufruct),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译为"Usufruct" 或"Right of Usufruct",是一种源自罗马法的物权概念,指在不损害财产本质的前提下,使用他人财产并享有其收益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分离财产的所有权(Ownership)与用益权(Enjoyment)。
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Right Over Another's Property): 享用权人(Usufructuary)并非财产的所有者,但依法或依约获得对特定财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人(Naked Owner)保留最终处分权,但暂时让渡了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来源:罗马法原理、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双重权能:使用权 + 收益权 (Use + Fruits):
期限性与非永久性 (Temporary Nature): 享用权通常具有期限,可以是固定年限、终生或直至特定条件达成。它不会永久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权利消灭,财产完整权能回归所有权人。 来源:比较法研究(如 Louisiana Civil Code Article 543)
保持财产本质的义务 (Duty to Preserve Substance): 享用权人必须像“善良家父”(Bonus Paterfamilias)般管理财产,维持其原有经济用途和状态,不得对其造成损害或实质性改变。通常需提供担保以确保履行此义务。 来源:罗马法传统、《意大利民法典》第981条精神
区别于所有权 (Ownership): 所有权是完整物权(Full Right in Rem),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享用权仅包含使用和收益,且派生于所有权,具有从属性和暂时性。 来源:基础物权法教材(如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区别于用益物权 (Usufructuary Right in Chinese Law): 在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用益物权”是上位概念,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财产享用权(Usufruct)在理念和功能上与“居住权”(Right of Habitation)最为接近,但后者通常限于居住用途,范围较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立法释义
要素 | 描述 |
---|---|
主体 | 享用权人(非所有人) & 所有权人 |
客体 | 不动产(主要)、动产(有限制)、权利(如股权收益权) |
内容 | 占有、使用、收益(核心);处分权受限(通常不得出售、损毁) |
期限 | 固定期、终生、附条件终止 |
义务 | 维持财产本质、正常维护、缴纳税费(通常)、期满返还 |
终止 | 期限届满、权利人死亡(若为终生)、条件成就、权利放弃或滥用 |
注:在中国现行法下,虽无完全对应的“财产享用权”术语,但其理念体现在“居住权”(《民法典》第366-371条)等具体用益物权中,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类似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公示要求。
财产享用权是指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使用权利,但不包含所有权中的全部权能。根据现有法律定义,其核心特点可总结如下:
财产享用权指权利人有权使用某一财产,但不得占有或处分该财产。例如某人被允许长期居住某房屋(使用权),但不可出售或抵押该房屋(处分权)。
权能范围
存续期限
处分能力
需要特别说明,部分法律文件中"享有权"可能被误用作"所有权"的同义词,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涉及具体财产权益时,建议通过正式法律文件确认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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