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ction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經】 lease-back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收回租地"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中通常譯為"reclaim leased land"或"terminate land tenancy",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法定程式解除租賃關系、恢複對土地完全支配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分編,該行為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權利基礎:基于《民法典》第703條,出租人須持有合法産權證明,且租賃合同已到期或出現法定解除條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若承租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程式規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涉及城市規劃用地時,還應符合《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審查程式。
補償機制:在提前解除合法租約的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第566條,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土地改良投入進行合理補償,具體标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特殊情形:國務院2020年修訂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特别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土地期滿後,地方政府不得以行政命令強制收回,必須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續約或返還協議。
“收回租地”是指出租人(如政府、集體或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土地租賃關系并取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下從法律依據、實施方式、適用情形等方面詳細解釋:
《土地管理法》
根據該法第58條,政府可因公共利益、城市規劃調整等情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需給予適當補償。對于租賃到期的土地,若承租人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準,政府也可依法收回。
《民法典》
出租人可通過兩種方式收回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但若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征地),可依法收回并給予補償。
“收回租地”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和合同條款,保障各方權益。具體操作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權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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