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ction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经】 lease-back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收回租地"作为法律术语,在汉英对照语境中通常译为"reclaim leased land"或"terminate land tenancy",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恢复对土地完全支配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分编,该行为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权利基础:基于《民法典》第703条,出租人须持有合法产权证明,且租赁合同已到期或出现法定解除条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若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程序规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涉及城市规划用地时,还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审查程序。
补偿机制:在提前解除合法租约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土地改良投入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国务院2020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土地期满后,地方政府不得以行政命令强制收回,必须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续约或返还协议。
“收回租地”是指出租人(如政府、集体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土地租赁关系并取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下从法律依据、实施方式、适用情形等方面详细解释:
《土地管理法》
根据该法第58条,政府可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调整等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需给予适当补偿。对于租赁到期的土地,若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政府也可依法收回。
《民法典》
出租人可通过两种方式收回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但若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征地),可依法收回并给予补偿。
“收回租地”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合同条款,保障各方权益。具体操作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权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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