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rd in chancery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經】 court of equity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英美法系中,"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Ward of Court)指由衡平法院(現為高等法院大法官庭)正式指定監護人的個體,通常因其無法獨立管理自身事務而需法律保護。該制度源于英國衡平法傳統,旨在通過司法幹預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
適用對象
主要涵蓋兩類人群:
監護權性質
區别于普通法監護,衡平法監護強調:
終止條件
監護關系隨以下情形解除: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場景示例 |
---|---|---|
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 | Ward of Court | 法院裁決後,該兒童成為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 |
監護人 | Guardian (appointed by court) | 法院指定律師擔任其財産監護人 |
司法許可 | Judicial approval | 變賣房産需獲得司法許可 |
規範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程式,要求法院定期審查監護安排(英國立法官網)。
各州采用該法案細化監護權行使标準,強調"最小限制替代措施"原則(統一法律委員會文本)。
明确大法官庭在監護案件中的管轄權與流程(英國政府文件)。
注:現代英美法已逐步用"Court of Protection"(保護法庭)替代傳統衡平法庭職能,但"Ward of Court"作為曆史術語仍用于表述司法監護關系。實踐中需根據具體法域判斷程式差異。
“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是一個與英美法系相關的法律術語,其含義需要結合曆史背景和司法制度來解釋:
衡平法庭的起源 衡平法庭(Court of Equity)是英美法系中與普通法法庭并行的司法體系,起源于14-15世紀的英格蘭。當普通法(Common Law)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時,當事人可向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尋求基于“公平、良心”原則的裁決,由此形成衡平法體系。
監護的特殊性質 衡平法庭對特定人群的監護權,主要針對法律上無完全行為能力者:
特殊說明: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類似職能由《民法典》規定的監護制度實現,但不存在“衡平法庭”這一曆史概念。該術語常見于涉及英美信托法、遺産繼承等領域的法律文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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