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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英文解釋翻譯、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rd in chancery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衡平法庭的英語翻譯:

【經】 court of equity

監護的英語翻譯: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Ward of Court)指由衡平法院(現為高等法院大法官庭)正式指定監護人的個體,通常因其無法獨立管理自身事務而需法律保護。該制度源于英國衡平法傳統,旨在通過司法幹預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

核心法律特征

  1. 適用對象

    主要涵蓋兩類人群:

    • 未成年人(Minors):當父母監護缺位(如死亡、失職)或涉及重大利益沖突時,法院可指定監護人。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Incapacitated Persons):因精神疾病、嚴重智力障礙或身體缺陷無法自理者,需法院監督下的持續性保護。
  2. 監護權性質

    區别于普通法監護,衡平法監護強調:

    • 司法全程監督: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産或重大人身決定(如醫療)需預先獲得法院許可。
    • 財産管理優先:早期衡平法庭以保護遺産為核心,現代則兼顧人身福祉,如指定居所或醫療方案。
  3. 終止條件

    監護關系隨以下情形解除:

    • 未成年人成年(通常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
    • 被監護人恢複行為能力(需醫學及司法評估);
    • 被監護人死亡。

術語漢英對照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法律場景示例
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 Ward of Court 法院裁決後,該兒童成為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
監護人 Guardian (appointed by court) 法院指定律師擔任其財産監護人
司法許可 Judicial approval 變賣房産需獲得司法許可

權威參考依據

  1. 英國《1983年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 1983)

    規範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程式,要求法院定期審查監護安排(英國立法官網)。

  2. 美國《統一監護與保護程式法》(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

    各州采用該法案細化監護權行使标準,強調"最小限制替代措施"原則(統一法律委員會文本)。

  3. 英國司法部指南

    明确大法官庭在監護案件中的管轄權與流程(英國政府文件)。

注:現代英美法已逐步用"Court of Protection"(保護法庭)替代傳統衡平法庭職能,但"Ward of Court"作為曆史術語仍用于表述司法監護關系。實踐中需根據具體法域判斷程式差異。

網絡擴展解釋

“受衡平法庭監護的人”是一個與英美法系相關的法律術語,其含義需要結合曆史背景和司法制度來解釋:

  1. 衡平法庭的起源 衡平法庭(Court of Equity)是英美法系中與普通法法庭并行的司法體系,起源于14-15世紀的英格蘭。當普通法(Common Law)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時,當事人可向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尋求基于“公平、良心”原則的裁決,由此形成衡平法體系。

  2. 監護的特殊性質 衡平法庭對特定人群的監護權,主要針對法律上無完全行為能力者:

  1. 典型應用場景
  1. 現代演變 19世紀後期英國通過《司法改革法案》将普通法庭與衡平法庭合并,但衡平法原則仍被繼承。現代英美法中的監護制度多由家事法院或專門監護法庭處理,但仍保留着衡平法追求實質公平的核心精神。

特殊說明: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類似職能由《民法典》規定的監護制度實現,但不存在“衡平法庭”這一曆史概念。該術語常見于涉及英美信托法、遺産繼承等領域的法律文獻中。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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