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rd in chancery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经】 court of equity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医】 monitor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英美法系中,"受衡平法庭监护的人"(Ward of Court)指由衡平法院(现为高等法院大法官庭)正式指定监护人的个体,通常因其无法独立管理自身事务而需法律保护。该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传统,旨在通过司法干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适用对象
主要涵盖两类人群:
监护权性质
区别于普通法监护,衡平法监护强调:
终止条件
监护关系随以下情形解除: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法律场景示例 |
---|---|---|
受衡平法庭监护的人 | Ward of Court | 法院裁决后,该儿童成为受衡平法庭监护的人 |
监护人 | Guardian (appointed by court) | 法院指定律师担任其财产监护人 |
司法许可 | Judicial approval | 变卖房产需获得司法许可 |
规范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程序,要求法院定期审查监护安排(英国立法官网)。
各州采用该法案细化监护权行使标准,强调"最小限制替代措施"原则(统一法律委员会文本)。
明确大法官庭在监护案件中的管辖权与流程(英国政府文件)。
注:现代英美法已逐步用"Court of Protection"(保护法庭)替代传统衡平法庭职能,但"Ward of Court"作为历史术语仍用于表述司法监护关系。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法域判断程序差异。
“受衡平法庭监护的人”是一个与英美法系相关的法律术语,其含义需要结合历史背景和司法制度来解释:
衡平法庭的起源 衡平法庭(Court of Equity)是英美法系中与普通法法庭并行的司法体系,起源于14-15世纪的英格兰。当普通法(Common Law)无法提供充分救济时,当事人可向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寻求基于“公平、良心”原则的裁决,由此形成衡平法体系。
监护的特殊性质 衡平法庭对特定人群的监护权,主要针对法律上无完全行为能力者:
特殊说明: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类似职能由《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实现,但不存在“衡平法庭”这一历史概念。该术语常见于涉及英美信托法、遗产继承等领域的法律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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