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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期間英文解釋翻譯、失蹤期間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rm of disapparance

分詞翻譯:

失蹤的英語翻譯:

abscondence; disappearance
【法】 absence

期間的英語翻譯: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專業解析

一、術語定義

失蹤期間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失去音訊的持續時間段。

二、法律語境下的權威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其“失蹤期間”特指法院受理宣告申請前的連續失蹤時間(需≥2年),且須排除主動逃避債務等情形。

三、關鍵特征

  1. 持續性:需滿足法定最低時長(如宣告失蹤需≥2年,宣告死亡需≥4年)。
  2. 狀态存續:在失蹤期間内,失蹤人財産由代管人管理,但民事權利能力不滅失。
  3. 司法确權:期間計算以法院裁決為準,起始時間通常以最後音訊日或事件發生日(如災難)為依據。

四、跨學科應用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2. 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protection-all-persons-enforced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失蹤期間”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狀态,是宣告失蹤的核心條件之一。具體解釋如下:

一、失蹤期間的法定時長

  1. 一般情形
    失蹤期間需滿2年,自自然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
    例如:若某人2023年1月1日失去聯繫,則從1月2日開始計算,至2025年1月1日滿2年。

  2. 戰争期間失蹤的特殊規定
    若失蹤發生在戰争期間,2年期限從戰争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期間計算規則

  1. 起始日規則
    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音訊消失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2. 截止日規則

    • 若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 截止時間為當日24點,涉及業務活動的以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準。

三、法律程式補充

四、法律意義

失蹤期間屆滿後,法院可宣告失蹤并設立財産代管人,以保護失蹤人及相關方的權益。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或通過等來源進一步查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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