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 of disapparance
abscondence; disappearance
【法】 absence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经】 period; session
失踪期间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失去音讯的持续时间段。
“失踪”指“不见踪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期间”指“某个时间段内”。
“失踪”译为 missing(状态)或 disappearance(事件);“期间”译为 period,法律语境常用 durati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其“失踪期间”特指法院受理宣告申请前的连续失踪时间(需≥2年),且须排除主动逃避债务等情形。
权威参考来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nvention-protection-all-persons-enforced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失踪期间”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状态,是宣告失踪的核心条件之一。具体解释如下:
一般情形
失踪期间需满2年,自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例如:若某人2023年1月1日失去联系,则从1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1月1日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的特殊规定
若失踪发生在战争期间,2年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起始日规则
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音讯消失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截止日规则
失踪期间届满后,法院可宣告失踪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及相关方的权益。
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或通过等来源进一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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