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wear a witness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make a pledge; make a vow; plight; swear; take an oath
【經】 affidavit
“使證人宣誓”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使證人宣誓”是司法程式中的關鍵環節,指由法庭或法律授權人員(如法官、公證員)主持,要求證人在提供證詞前通過特定儀式(如手按宗教經典或憲法)作出鄭重承諾,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英文對應表述為“swear in a witness”或“administer an oath to a witness”。
法律定義與程式要求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證人作證前需籤署保證書并承諾如實陳述,若拒絕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英美法系中,宣誓程式常包含宗教或世俗化選項(如“affirm”替代“swear”),體現對多元文化的尊重。
跨法系對比與權威依據
美國聯邦法院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03條規定,證人宣誓需以“喚醒良知”為原則,形式可靈活適應不同信仰。國際法律數據庫WorldLII收錄的判例顯示,違反宣誓真實義務可能構成“僞證罪”,面臨刑事處罰。
社會意義與執行規範
該程式通過儀式感強化證人責任感,維護司法公正性。中國司法部《證人保護條例》明确要求司法機關在宣誓環節告知證人權利義務,确保程式合法性。
(注:引用來源包括中國司法部官網、《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法院規則及WorldLII數據庫,因部分法規無公開鍊接,僅标注來源名稱。)
“使證人宣誓”是指在法律程式中,要求證人在作證前通過特定儀式或言辭,承諾其證言的真實性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這一制度具有以下核心要素:
根據,證人宣誓制度是證人在出庭作證時,向法庭保證證言真實客觀,否則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程式。其法律基礎可追溯至羅馬法傳統,強調通過宣誓強化證人的責任意識。
香港等普通法地區保留宗教元素(如聖經宣誓),而大陸法系多采用世俗化誓詞,體現法律傳統與文化的融合。
該制度通過心理約束與法律威懾雙重機制,維護司法公正,其形式雖因法域不同存在差異,但核心功能均為确保證據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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