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law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醫】 ent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實在法(Positive Law)指由國家或政治權威制定、認可并強制執行的具體法律規則體系,與自然法(Natural Law)相對。其核心特征包括:
實在法以成文法、判例或習慣法等可觀察的形式存在,依賴主權者(如立法機關、法院)的權威制定和推行。例如,英國法理學家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實在法是“主權者的命令”,以制裁為後盾強制遵守 。
内容隨社會需求變化而調整,如各國憲法修正案或民法典修訂,體現對社會經濟變遷的回應 。
強調法律的實際存在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區别于道德理想或抽象正義原則。
源自拉丁語“ius positivum”(被制定的法),英美法系中常指國會立法(Statutory Law)或判例法(Case Law)等具體規則 。
實在法構成現代法治國家的規範基礎,但需與自然法價值平衡。例如,二戰後德國《基本法》在實在法中納入人權條款(第1-19條),體現對自然權利的制度化吸收 。
權威參考來源
實在法(Positive Law)是與自然法相對的法律概念,指由人類制定或認可并實際存在的法律規則體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實在法是國家或國際社會通過立法、習慣、協議等方式形成的具體法律規則。其核心特征在于“實際存在性”,即法律必須具有明确的制定主體和現實效力,而非基于抽象的道德或自然原則。
國際法中的實在法包括:
實在法作為實證主義法學的核心概念,強調法律的社會性和現實性,其發展與國家主權、國際關系等現實因素密切相關。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和學派理論全面理解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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