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of previous convictions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a branch of academic study; family; pass a sentence; section
【化】 family
【醫】 department; family; family systematic
【經】 accountant's department; division head; secti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前科的證據"是法律術語中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指能夠證明某人曾因犯罪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法定材料。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vidence of prior conviction",包含以下三個層面的法律釋義:
術語定義與要件構成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rior conviction"的界定,其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經司法程式确認的生效判決、被指控人身份同一性證明、與當前案件關聯性說明(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中文語境下,"前科"特指已産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決記錄,而"證據"則指向公安機關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書》、法院判決書正本等法定文書材料。
法律效力與適用規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明确規定,前科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且不得作為推定當前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進一步規定,該類證據的舉證需包含判決書編號、犯罪事實摘要及刑罰執行情況等要素(來源: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專欄)。
司法實踐中的證據形态
此類證據的調取需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68條,通過司法機關正式函件申請(來源:公安部法律法規數據庫)。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前科”作為證據的使用條件和法律意義可歸納如下:
前科指曾被法院判處刑罰且已執行完畢的記錄,通常特指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需注意:
前科材料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作為證據: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刑法》第65條關于累犯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86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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