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law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医】 ent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实在法(Positive Law)指由国家或政治权威制定、认可并强制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则体系,与自然法(Natural Law)相对。其核心特征包括:
实在法以成文法、判例或习惯法等可观察的形式存在,依赖主权者(如立法机关、法院)的权威制定和推行。例如,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提出,实在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为后盾强制遵守 。
内容随社会需求变化而调整,如各国宪法修正案或民法典修订,体现对社会经济变迁的回应 。
强调法律的实际存在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区别于道德理想或抽象正义原则。
源自拉丁语“ius positivum”(被制定的法),英美法系中常指国会立法(Statutory Law)或判例法(Case Law)等具体规则 。
实在法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规范基础,但需与自然法价值平衡。例如,二战后德国《基本法》在实在法中纳入人权条款(第1-19条),体现对自然权利的制度化吸收 。
权威参考来源
实在法(Positive Law)是与自然法相对的法律概念,指由人类制定或认可并实际存在的法律规则体系。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实在法是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立法、习惯、协议等方式形成的具体法律规则。其核心特征在于“实际存在性”,即法律必须具有明确的制定主体和现实效力,而非基于抽象的道德或自然原则。
国际法中的实在法包括:
实在法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概念,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现实性,其发展与国家主权、国际关系等现实因素密切相关。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和学派理论全面理解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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