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期限英文解釋翻譯、時效期限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ngth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limitation period
period of limitation; time of prescription
分詞翻譯:
時的英語翻譯:
days; hour; occasionally; opportunity; seanson; time
【醫】 chron-; chrono-
效的英語翻譯:
effect; imitate; render
期限的英語翻譯:
deadline; term; time; time limit
【化】 term
【醫】 term
【經】 term; time limits
專業解析
時效期限 (Shíxiào Qīxiàn)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時效期限”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法律規定的、能産生特定法律後果的時間段。其核心在于權利(尤其是請求權)的有效行使或義務的強制履行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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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英文對應 (Core Definition & English Equivalent)
- 中文釋義: 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得以行使或某種義務得以強制履行的有效期間。超過該期間,權利人通常喪失勝訴權(即法院不再強制保護其權利),或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即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 英文釋義:Limitation Period / Prescription Period / Period of Limitation
- Limitation Period: 這是最常用、最廣泛的術語,指法律設定的權利主張或訴訟提起的時間限制。例如:
The limitation period for filing a breach of contract lawsuit is three years.
(提起違約訴訟的時效期限是三年。) [來源:法律英語術語标準譯法 - 最高人民法院]
- Prescription Period: 此術語更側重于權利的取得(如通過占有取得所有權)或消滅(如債權因時間經過而消滅),在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國家更常用,有時也與
Limitation Period
互換使用。例如:The prescription period for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of movable property is five years.
(動産取得的時效期限為五年。)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 Period of Limitation: 與
Limitation Period
含義基本相同,是更正式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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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律特征 (Key Legal Characteristics)
- 法定性: 時效期限的長短、起算點、中止、中斷等規則均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延長、縮短或排除其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确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北大法寶]
- 時間要素: 其本質是對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在時間維度上的限制。
- 法律後果: 時效期限屆滿的主要法律後果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法院不再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自然權利)本身并不消滅(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有權受領)。義務人因此獲得“時效抗辯權”。 [來源:中國法院網 - 訴訟時效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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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應用場景 (Primary Applications)
- 訴訟時效 (Limitation of Action / Litigation Limitation Period): 這是最常見的時效期限類型。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超過該期間起訴,若義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且成立,權利人将敗訴。如前述《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 取得時效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 Prescription for Ownership): 指無權利人(如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開、和平、持續地占有他人財産達到法定期限,從而取得該財産所有權的制度。中國《民法典》目前未規定取得時效。
- 消滅時效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态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導緻其權利(主要是請求權)消滅或效力減損的制度。中國《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效果上類似于消滅時效(導緻勝訴權消滅)。
- 除斥期間 (Preclusive Period / Exclusion Period): 雖然常與訴訟時效對比,但嚴格來說并非“時效期限”。它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某種權利(主要是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存續的固定不變期間,期間屆滿則權利本身消滅。不可中止、中斷。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全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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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術語辨析 (Related Term Differentiation)
- 時效期限 vs. 訴訟時效: 時效期限是上位概念,泛指所有由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訴訟時效是時效期限的一種具體類型,特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限制。
- 時效期限 vs. 除斥期間:
- 適用對象: 時效期限主要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
- 起算點: 訴訟時效通常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或可行使之日起算。
- 可變性: 訴訟時效可因法定事由(如權利人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提起訴訟等)而中斷,或因障礙(如不可抗力)而中止;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中斷、不中止。
- 屆滿後果: 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僅喪失勝訴權(抗辯權發生);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本身消滅。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比較]
“時效期限” (Limitation Period / Prescription Period
) 是法律為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設定的時間界限,具有法定性、時間性和特定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勝訴權喪失或抗辯權産生)。理解其具體類型(如訴訟時效)、法律特征(法定性、後果)以及與相關概念(如除斥期間)的區别,對于準确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網絡擴展解釋
時效期限是法律或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有效時間限制,超過該期限可能導緻權利喪失或義務免除。以下從法律角度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時效期限主要指訴訟時效,即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最長保護期不超過20年(自權利受損之日起算),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二、分類與適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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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時效
- 普通時效(3年):適用于一般民事糾紛,如合同違約、侵權賠償等。
- 特殊短期時效:如身體傷害賠償、商品質量争議等,原規定為1年,但《民法典》實施後統一為3年。
- 最長保護期(20年):無論是否知曉權利受損,超過20年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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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時效
- 追訴時效:根據犯罪嚴重程度設定(如5年、10年、15年等),超過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 行刑時效:判決後未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超期可免于執行。
三、法律後果
- 勝訴權喪失:時效屆滿後,權利人仍可起訴,但義務人可提出抗辯,法院不再強制履行。
- 實體權利不消滅:義務人自願履行仍有效,且不得要求返還。
四、意義與作用
- 穩定法律秩序:避免長期未決糾紛影響社會關系。
- 證據保全:促使當事人及時舉證,減少因證據湮滅導緻的審判困難。
- 督促行權:防止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
提示:不同法律領域時效規定可能不同,具體需結合案件類型判斷。例如,行政訴訟起訴期為6個月,而非3年。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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