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delay
"不應有的延誤"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解析
"不應有的延誤"(bù yīng yǒu de yán wù)是法律與合同文本中的常見表述,指超出合理範圍、缺乏正當理由的拖延行為,強調延誤的不合理性和可歸責性。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指缺乏正當依據或必要性,隱含行為方存在主觀過錯或疏忽。例如,在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無合理原因拖延交付,即構成"不應有的延誤"(《民法典》第509條)。
指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内完成義務,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合理性。例如,國際貿易中因不可抗力導緻的延遲通常不視為"不應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
英語常譯為"undue delay" 或"unwarranted delay",二者均強調延誤的非正當性:
牛津法律詞典定義為 "delay that is excessive or unjustifi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情境下過度或不合理的拖延)。
例如:The court condemned the undue delay in processing the claim.(法院譴責處理索賠時的不應有延誤。)
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為 "delay without proper justification"(缺乏正當理由的拖延)。
例如:Unwarranted delay in shipment may trigger penalty clauses.(裝運的不應有延誤可能觸發罰則條款。)
訴訟中若法院無合理原因長期未裁決,可被上訴為"undue delay",侵犯當事人"獲得及時審判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供應商因管理混亂導緻交貨超期,構成"undue delay",守約方可索賠(《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1條)。
政府機構逾期未批複許可,若無法定免責事由,屬"不應有的延誤",申請人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7條)。
因客觀障礙(如自然災害)導緻的拖延,通常不承擔責任。
未造成實質損失且及時補救的拖延,一般不構成違約。
結論:"不應有的延誤"本質是可歸責的、超出社會或行業合理容忍度的拖延行為,其英語譯法"undue delay"為國際法律文書的通用表述,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責任歸屬。
“不應有的延誤”是一個組合短語,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由于主觀疏忽、管理不善或可避免的原因導緻的非正當延遲。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詞義分解
應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合同、公共服務等領域。例如:
判定标準
是否構成“不應有”,需結合以下因素:
後果與影響
此類延誤往往導緻經濟損失、權益受損或公信力下降,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或賠償訴求。
示例:快遞公司因分揀失誤導緻包裹延遲3天送達,且無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即屬于“不應有的延誤”,消費者可據此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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