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delay
"不应有的延误"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的解析
"不应有的延误"(bù yīng yǒu de yán wù)是法律与合同文本中的常见表述,指超出合理范围、缺乏正当理由的拖延行为,强调延误的不合理性和可归责性。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指缺乏正当依据或必要性,隐含行为方存在主观过错或疏忽。例如,在合同履行中,若一方无合理原因拖延交付,即构成"不应有的延误"(《民法典》第509条)。
指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完成义务,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合理性。例如,国际贸易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通常不视为"不应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
英语常译为"undue delay" 或"unwarranted delay",二者均强调延误的非正当性:
牛津法律词典定义为 "delay that is excessive or unjustifi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情境下过度或不合理的拖延)。
例如:The court condemned the undue delay in processing the claim.(法院谴责处理索赔时的不应有延误。)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 "delay without proper justification"(缺乏正当理由的拖延)。
例如:Unwarranted delay in shipment may trigger penalty clauses.(装运的不应有延误可能触发罚则条款。)
诉讼中若法院无合理原因长期未裁决,可被上诉为"undue delay",侵犯当事人"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供应商因管理混乱导致交货超期,构成"undue delay",守约方可索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1条)。
政府机构逾期未批复许可,若无法定免责事由,属"不应有的延误",申请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7条)。
因客观障碍(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拖延,通常不承担责任。
未造成实质损失且及时补救的拖延,一般不构成违约。
结论:"不应有的延误"本质是可归责的、超出社会或行业合理容忍度的拖延行为,其英语译法"undue delay"为国际法律文书的通用表述,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责任归属。
“不应有的延误”是一个组合短语,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由于主观疏忽、管理不善或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非正当延迟。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层面:
词义分解
应用场景
常见于法律、合同、公共服务等领域。例如:
判定标准
是否构成“不应有”,需结合以下因素:
后果与影响
此类延误往往导致经济损失、权益受损或公信力下降,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赔偿诉求。
示例:快递公司因分拣失误导致包裹延迟3天送达,且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即属于“不应有的延误”,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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