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al right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實體權利"(Substantive Rights)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的、能夠實際獲得具體利益或實現特定結果的權利。其核心在于對實體性利益(如財産、人身權益)的直接支配或主張,與"程式權利"(Procedural Rights)形成對應關系。
直接利益性
實體權利直接關涉權利主體的根本利益,如《民法典》規定的物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産)、債權(請求特定行為)、人格權(生命權、名譽權)等。例如,房屋所有權人行使占有權即實現居住利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人格權編。
法定性與可訴性
權利内容由成文法或判例明确界定(如《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且受侵害時可訴諸司法救濟。例如,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第577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民法典》合同編。
實體權利與程式權利構成法律保護的二元結構:
例如,勞動者索要欠薪時,薪資請求權為實體權利,而申請勞動仲裁則為程式權利。
來源:法律基礎理論教材《法理學》(張文顯主編)。
權利類型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依據示例 |
---|---|---|
絕對權 | Absolute Rights | 物權、人格權(《民法典》第114條) |
相對權 | Relative Rights | 債權(《民法典》第118條) |
支配權 | Right of Control | 所有權人處分財産(《民法典》第240條) |
請求權 | Claim Rights | 合同履行請求權(《民法典》第579條) |
漢英翻譯需注意語境差異:
例如,知識産權中的"署名權"屬實體權利,譯作"Substantive Right of Attributio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的線上權威網頁,本文依據現行中國大陸法律條文及法學理論著作編寫,定義與分類符合主流學術共識。建議讀者參考《民法典》官方釋義文本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獲取細節。
實體權利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實體權利指由民法、刑法等實體法直接規定的權利,用于保護個人或組織的財産、人身利益等。例如《民法典》第二條明确民事權利的保護範圍,而《民事訴訟法》則規定了如何通過程式實現這些權利。
實體權利是基礎性權利(如繼承遺産的權利),而訴訟權利是程式性權利(如起訴、質證權),後者用于保障前者的實現。
即使訴訟時效屆滿(如債務超過追償期),債權人仍保有實體權利,但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履行。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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