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ormal act
don't; fain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不要式行為(Informal Act)作為法律術語,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無需遵循特定形式要求,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核心特征與法律意義如下:
在民法體系中,不要式行為強調法律行為的形式自由原則,即當事人無需采用書面、公證或登記等法定形式,僅通過口頭、行為或其他非正式方式即可完成意思表示并産生法律效力。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即時買賣(如超市購物)、即時租賃等均屬此類。
與之相對的是要式行為(Formal Act),如不動産交易需書面合同并登記,遺囑需特定形式要求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此條款明确确立了“形式自由為原則,要式為例外”的民法精神。不要式行為的合法性直接源于該條文,即除非法律強制要求或當事人特别約定,民事行為無需受形式束縛。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小額商品買賣(如菜市場交易)無需書面合同,交付即生效。
如乘坐出租車(口頭達成運輸合同)、餐廳點餐等。
部分動産贈與可通過口頭或實際交付完成(如贈與書籍)。
特征 | 不要式行為 | 要式行為 |
---|---|---|
形式要求 | 無特定形式 | 需法定形式(如書面、公證) |
法律效力依據 | 意思表示一緻即生效 | 符合法定形式方生效 |
典型例子 | 口頭借貸、即時買賣 | 房屋過戶、婚姻登記 |
中國政法大學王利明教授在《民法總則研究》中強調:
“不要式行為體現了私法自治的核心價值,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社會效率。但需警惕形式自由濫用,例如大額口頭借貸可能因證據缺失引發糾紛。”
來源: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在英美法系中,Informal Contract(不要式合同)與之概念相近,指無需書面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頭協議)。但需注意:
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Statute of Frauds"
參考文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 王利明. 《民法總則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Statute of Frauds".
不要式行為是民法中的概念,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需要遵循特定形式或程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以下是詳細解析:
不要式行為強調形式自由,其有效性取決于内容合法性,而非外在形式。例如:
分類 | 形式要求 | 典型例子 | 法律依據 |
---|---|---|---|
不要式 | 無特定形式要求 | 日常購物、自然人借款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
要式 | 必須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式 | 不動産過戶(需登記)、融資租賃合同(書面)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等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物權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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